陆平无照经营案

30.05.2016  19:46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工商处字[2015]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陆平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陆平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900.0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元);

两项合计人民币俩仟元整(200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机关名称

拉萨市工商局城中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年04月13日

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工商处字〔2016〕9号

当事人名称:爱马俊电动车;法定代表人姓名:陆平;女;身份证:32062619630929662X;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47号1单元6楼1门;联系电话:13638906379。

201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林廓西路开展无照经营专项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爱马俊电动车”店未办理营业执照,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无照经营,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3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本案由执法人员张莲、马云珍负责调查处理。

经查实,你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于2016年3月6日至案发时擅自在林廓西路广电厅商品房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营业额为64800元,获利9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2016年3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张和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活动的现场状况;

2、2016年3月1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张,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3、当事人陆平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租用经营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04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中[2016]第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非法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你限期整改,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900.00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元);

两项合计人民币俩仟元整(2000.00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帐户: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0000138800010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

                                          2016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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