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南无照经营案

30.05.2016  19:46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工商处字[2015]2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张明南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张明南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一、依法予以取缔;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柒百捌拾元整(3780元整);

三、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捌拾元整(10780元整);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机关名称

拉萨市工商局城中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年10月22日

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工商处字〔2015〕27号

 

当事人:张明南;男;56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22425195905256118;住所:娘热路地质花园;邮政编码:850000。

2015年10月6日,城中分局执法科执法人员加错、普布德吉依据专项检查在北京中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15年10月9日经过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由加措、普布德吉负责此案。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于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10月6日擅自在北京中路赛康百货大门口的门面房从事经营活动。经营额为12600元,获利378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2015年10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张和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活动的现场状况;

2、201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张,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3、当事人张明南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租用经营场所的事实;

5、2015年10月10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以上证据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中[2015]第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非法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依法予以取缔;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柒百捌拾元整(3780元整);

三、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捌拾元整(10780元整);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帐户: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0000138800010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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