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村留守儿童可先诊疗后付费

27.12.2016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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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www.souxz.cn

西藏 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村留守儿童可先诊疗后付费

方杰是日喀则市昂仁县措迈乡小学的汉语老师,在他所带的三年级、四年级2个班级近70名学生里,留守儿童就有十几个,大多是爷爷奶奶监护。他认为,三四年级的孩子比较小,还很需要父母的关爱,假如小朋友遇到不开心的事,这个年龄的他们还不足以消化负面情绪,他们需要跟最亲近的父母倾诉宣泄,以此得到心灵上的慰藉,“孩子最信任、最亲近的是父母,他们有问题也会第一时间找父母。”方杰说,孩子们很期盼父母在身边,他们常以父母打工会带礼物给自己作为安慰。据了解,自治区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从多方面有效地关爱留守儿童。

全区7412名

农村留守儿童

自本月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实施对象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据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摸底排查,目前全区共有7412名农村留守儿童。其中由(外)祖父母监护的5639人,占76.08%;由亲戚朋友监护的1113人,占15.02%;无人监护的109人,占1.47%;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551人,占7.43%。其中133人未登记户口,辍学40人。

从留守儿童的区域分布看,拉萨市884人、日喀则市3284人、山南市851人、林芝市67人、昌都市1739人、那曲地区531人、阿里地区56人。由此看来,西藏农村留守儿童主要集中在日喀则、昌都两地,两地留守儿童共有5023人,占67.77%。而从年龄结构看,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的农村留守儿童分别为2670人、3920人和822人,各占36.02%、52.89%和11.09%。该负责人表示,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是外出务工和种养殖业。

落实外来务工人员

同城待遇

实施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让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逐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为外来务工人员照料子女创造条件。

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按照流入地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相对就近的原则,将随迁子女纳入当地正常招生范围,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房屋租赁政策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支持政策。

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家庭保护 委托监护人需评估监护能力

实施意见称,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又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及监护对象的成年兄姐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对委托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履行法律职责,明确双方责任,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有意愿、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委托监护人,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属地保护 政府购买服务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实施意见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干,在村(居)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党员干部、学校教师等“一对一”的关爱帮扶制度,形成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

救助保护 随时跟踪及时救助

发挥民政部门牵头职责,做好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工作,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及时实施救助保护。

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对残疾农村留守儿童,要及时纳入孤残儿童救助保护范围。

医疗保护 实行农村留守儿童先诊疗后付费

按照“农牧区医疗制度+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的模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护。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分类救治。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实行农村留守儿童在县域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实现各类医保、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鼓励和支持企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保护,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教育保护 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现状、身心健康等基本信息,及时将留守儿童的辍学、失学、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司法保护 虐待儿童者可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建立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监护资格。

(责编: 郭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