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1月22日——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批决定的公告

30.06.2017  11:21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1月22日——2017年6月29日我厅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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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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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中金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地面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藏环验〔2017〕6号

201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