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二批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面完成督察反馈工作

15.11.2018  10:0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2018年11月1日至5日,西藏自治区五个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向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5地市反馈了环境保护督察意见。

2018年7月至8月,由区党委常委同志率队自治区第二批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5个地市开展了自治区本级环境保护督察。进驻督察期间,个别谈话148人、走访地(市)直部门81个、调阅文件资料14350余份、下沉督察31个县(区)、现场核查点位265个、受理举报案件70件、转办问题107、梳理突出环境问题114个、责令整改65家、立案处罚8家单位、罚款金额24.05万元、约谈9单位和6人。

继2017年对拉萨、日喀则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后,今年全区7地市自治区本级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全覆盖。  通过实施督察,有力促进了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提升,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与中央环保督察形成了联动效应。同时督察发现各地市也存在一些生态环境保护共性问题。

督察反馈强调,开展环保督察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推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最大贡献”的重要指示,坚持把生态保护作为全区“三件大事”之一进行系统谋划、协调推动,建立并落实自治区本级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实现了自治区本级环保督察全覆盖,更开创了区党委常委率队督察的先例,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自觉。自治区本级环境保护督察也成为依法监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成为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把西藏建设成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途径。

督察反馈要求,各地市委、行署(政府)要《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要求,结合督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移交的问题,要逐条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完成时限,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同时要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对部分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做到整改到位、查处到位、追责到位。地市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被督察地(市)行署(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反馈会上分别作出表态,表示将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持之以恒抓好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坚定不移建设美丽西藏。

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本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有关情况将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