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飙车案两司机被判拘役 称为比提速能力
于某(穿白衣者)及唐某受审时认罪
昨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屯飙车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法院认定两人犯罪情节影响恶劣,不适用缓刑,本着从轻处罚的原则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两人均表示不上诉。此前,两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将被收监。
案情 大屯路隧道超跑飙车 两司机被控危险驾驶
昨天上午9点,案件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唐某和于某身着便装由法警带入法庭,唐某今年21岁,高中毕业且尚未有正式职业,于某今年20岁,在一家私立学校上高三。由于两人对检方指控没有异议,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唐某伙同于某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分别驾驶“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与“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内乘客徐某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于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供述
两司机当庭认罪 称为比提速能力飙车
庭审时,唐某和于某回答问题时声音都很低。对于检方指控,他们都表示认罪。
庭审时法庭播放了案发时大屯隧道内的视频,视频显示当晚两辆轿车来到隧道内,经过逆行、倒车等行为,两车并排停在道路中。随后两车启动,并加速行驶,在竞驶中兰博基尼轿车跑在前面。由于当天降雨,两车冲出隧道后溅起了层层水雾,此后事故发生。
经鉴定,事故发生前在隧道内,唐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79.3km/h,于某驾驶车辆的瞬间时速超过165.1 km/h,而事故发生时的道路路段限速为70公里/小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二人当时体内均无酒精。
据唐某供述,他驾驶的兰博基尼轿车系本人所有,他与于某之前就认识。案发当天晚上9时许,他和于某来到大屯隧道附近路段,准备比一比谁的车辆提速能力更强。当时路段上有其他车辆经过,但两车启动时附近并无车辆。唐某还表示他和车中乘客徐女士都未系安全带。事发时,他驾驶的绿色兰博基尼与于某驾驶的红色法拉利相撞,导致小徐腰椎骨折,造成轻伤。“案发时是几个朋友在一起竞赛车辆,已经对小徐进行了赔偿。比赛前没有对轨道路线进行测量,知道车道内限速70迈,当时开得比较快。”唐某说,事故发生后,他和于某协商,并由于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唐某称,自己当天晚上在现场料理事故和伤者,一直处理到第二天凌晨,随后回家睡觉并关闭了手机。第二天中午,他前往医院给受伤的徐女士送钱,并碰到前来询问案情的警察,随后被警方传唤到案。
于某供述,事发时只是几个朋友聚在一起想赛一赛,比下车速。于某称,自己今年还在上高三,所驾驶的法拉利车辆为其母亲所有。案发后第二天他被警方传唤,在父亲的陪伴下到案。
唐某辩护人认为,唐某在于某报案后也一同留在现场,应该认定为自首。于某辩护人称,于某正在读高三,还是一名学生,希望法院能够判处缓刑。
争议
未第一时间承认飙车事实 是否具有自首行为
据了解,事发当晚,二人向警方陈述经过时,仅承认各自超速,均未明确二人为追逐竞驶致事故发生,因此现场民警按照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当即作出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决定。4月12日,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撤销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并对本案依法立案侦查,此后本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公诉人认为,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看,两人事先有共谋,事后又共同开车,已构成共同犯罪,出事故后造成价值30万元的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论处。
公诉人表示,唐某事发时并未拨打事故报警电话报警,且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并没有承认自己飙车的事实,且在当时交警再三强调手机保持开机状态时,唐某因个人问题关机。他是在事发后第二天到医院看望受伤女子时,被公安机关带走的,因此不能构成自首情节。但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不同意辩护律师申请缓刑的请求。
唐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事发时,唐某让朋友最先送受伤的小徐到医院,而后与于某商量报警。事发后,他及时处理,并将车挪走,在原地等待交警,回到家后已经凌晨3点,他一直睡到中午12点,他是为了休息才将手机关机的。“在第二天中午接到处理事故交警的电话后,准备去医院看望受伤女子小徐后再去交警队,没想到在医院碰到了交警。”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应认定其自首,并申请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宣判
两被告均被判处拘役 判决生效后会被收监
在最后陈述阶段,唐某称自己错了,“我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耽误了宝贵的时间。我保证今后绝不再犯这种错误。”于某也表示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我会多做对社会有利的事情,也会劝身边的朋友,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于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车速严重超过限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及他人轻伤的情况,属于情节恶劣,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认为,于某主动到案,归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唐某缺乏主动到案的情节,故不予认定为自首。但到案后其对追逐竞驶的基本事实能够供认,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考虑其在交通肇事后履行了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等法定义务,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对交通设施的损失共计32万元予以赔偿。关于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此案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
最终,朝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唐某、于某二人当庭均明确表示不上诉。审判法官表示,待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将会被收监执行刑罚。
此外,在此案审理期间,被害人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唐某、于某同被害人就经济赔偿问题已达成调解。
释疑
两司机犯同罪 为何刑期不同
唐、于二人此次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朝阳法院通报称,自2011年5月1日相关法律增设危险驾驶罪,该罪名包括两种行为,一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一为在道路上醉酒驾车。目前,法院共审结该类案件740余件,除了2件5人系因追逐竞驶行为被定罪处罚的以外,其他均为因醉酒驾驶行为被定罪处罚。740余起案件中,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近80%。
此次唐、于二人共同犯罪,为何刑期不同?法官称,量刑需要结合全案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对因交通设施损毁造成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并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有一定认罪、悔罪的表示,对此情节法院在量刑时酌予从轻考虑。
事发后,根据二人的到案经过、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唐某认定如实供述、于某认定自首,分别依法从轻处罚。此外,唐某在车内乘客未明确表示自愿参与追逐竞驶行为的情况下,罔顾车内乘客人身安全,对被害人受伤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程度等诸多因素,确定了最终的处理结果,并基于自首等情节的差异以及对受伤人员的责任情况,对二被告人量刑区别对待。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杨琳 摄影/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