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各农牧民培训成员单位,各地(市)农牧民培训协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农牧民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农牧民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牧民劳动技能技术培训的意见》(藏党办发〔2009〕2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牧民工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牧民技能培训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农牧民技能培训是提高农牧民实用技术水平、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措施,是推进农牧业科技进步、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有效手段,对增加农牧民收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西藏代表团审议时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继续扩大就业,全面实施青壮年农牧民‘人人技能工程’,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就业工作,让各族群众就业有岗位、创业有门路、致富有盼头”。今年全区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全面实施青壮年农牧民“人人技能工程”,就业和创业,基础在开发岗位,核心在优惠政策,关键在掌握技能。充分表明了中央领导同志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提高我区农牧民技能素质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高度重视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金,加大培训投入,完善政策措施,使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培训手段不断创新,农牧民科学种养技术水平和转移就业技能得到了不断提高,为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农牧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面对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区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还不能够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广大农牧区劳动者素质提高的需要,存在着农牧民培训基础设施、设备落后,师资教材匮乏;农牧民文化水平较低,接受能力不强,培训任务艰巨,培训手段单一,培训质量不高;培训监管不够,培训效果有待提高等问题。
农牧民技能培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统筹城乡就业、转移农牧业富余劳动力、提高农牧民技能、增加农牧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思想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全面实施青壮年农牧民“人人技能工程”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农牧民技能培训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来抓,努力建立适应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农牧民技能培训体系,特别要加强青壮年农牧民的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努力实现青壮年农牧民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加强培训项目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一)明确重点,分类实施培训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用工需求,以实现农牧业增产增收和转移就业为目标,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定向式、校企合作、企业在岗等培训,不断创新培训方式,突出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
1.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农牧区新增劳动力和有转移意愿的农牧区劳动力,重点是初高中回乡青年、外出务工返乡农牧民、复员退伍军人等青壮年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根据当地特色经济发展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重点开展民族手工艺品制作、建筑安装、驾驶修理、旅游服务、餐饮服务、特色文化、家政服务等市场需求大的工种培训,提高农牧民进城务工就业技能,使农牧民在培训时学一手,到社会上能露一手,促进农牧区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培训途径:坚持以转移就业为导向,坚持就地就近、集中培训原则,依托城乡各类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民族手工艺加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培训。
2、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
培训对象: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广大农牧民,突出科技示范户、种养殖大户、科技特派员的培训。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由农牧、林业、水利、扶贫、科技、农科院、军垦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根据农牧业生产实际,按需求开展农作物、蔬菜、花卉、畜禽养殖、动植物防疫技术、沼气维护、农机使用维护及粮油、奶类、肉类、饲草料加工储运技术等培训。
培训途径:根据当地农牧业特色经济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县乡农牧、畜牧业科技推广部门的作用,以进村入户办班为主,通过专题培训班、送科技下乡、“手把手”、“面对面”培训等方式开展农牧民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同时注重发挥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龙头企业等在培训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
3、农牧民返乡创业培训
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牧民工,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活动,以农村种植、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等为培训重点,使其成为发展农牧区家庭产业、创办农牧业和推动农牧产业的骨干。
(二)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
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要对全年培训项目进行细化,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合理分配培训资金,抓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围绕农牧业现代化、产业化发展要求开展种、养业实用技术培训和新型农牧民科技培训,提高农牧业技能;对转移就业培训,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择业竞争能力;对返乡的农牧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农牧区应届高、初中毕业未继续升学的,组织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要结合农牧区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和农牧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开展建筑工、农机操作工、沼气工、农牧产品加工、特色手工、农牧产品经纪人等技能培训。同时,人社部门还要开展在岗农牧民工培训,引导企业组织待岗、轮岗农牧民工进行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农牧民工就业技能,努力稳定企业就业岗位。
(三)加强培训台账和实名制管理
建立完善农牧民技能培训档案管理,对培训学员实行培训实名制登记,建立培训学员台账,培训机构应对农牧民学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参加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就业去向(转移就业培训)、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逐一造册登记,建立台账,确保培训每个环节都有记录、责任落实到人。
(四)认真开展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要认真做好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确保培训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在培训项目事前监督管理中,要重点加强对培训机构选择程序、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科学性、合理性的监督审核。在培训项目事中监督检查中,要逐一核实培训人员的身份,并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培训人数、质量及效果;在培训项目事后监督管理中,要紧紧围绕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进行验收考核。对培训达不到质量要求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扣减培训补贴或取消培训资格。
(五)认真做好资格认证工作
农牧民参加培训后,按规定程序参加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的学员,由当地人社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鼓励农牧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农牧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鉴定考核合格的农牧民,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培训的农牧民,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相应证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对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合格学员,由各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大力推行“绿色证书”制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
(六)规范培训机构管理
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并落实好培训计划,对需要委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严格审核培训机构资质、注册资本、师资状况、设备设施、实训场地、教学大纲等方面的必备条件,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实施培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将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作为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机构检查考核工作,对存在培训质量低劣、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等问题的培训机构,要及时取消培训资格。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为农牧民培训提供优质的教学环境。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合理安排培训资金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程度地把培训资金用于提高农牧民技能素质,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落实年度培训计划时,将依据上一年度各地(市)、各部门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培训质量、就业效果等,并综合考虑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本、绩效评价结果等,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同一培训时间、同一培训等级相同补贴标准的原则统筹安排农牧民培训资金。
(二)加强培训资金监管
各有关部门、各地(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农牧民培训资金的管理,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培训资金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明确资金申领拨付程序。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完成后,实施培训的部门要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上报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人员随机抽查,跟踪调查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培训标准和补贴范围,对骗取、截留、挤占、瞒报培训资金的依法追究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农牧业增产增收、转移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绩效评价考核办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细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程序等,把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和培训对象满意度做为重要指标,于每年年底随机选择培训部门,对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培训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 将作为次年农牧民培训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培训基础工作
(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
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牧民技能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承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市)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农牧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对全区技能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监管工作;农牧部门主要负责农牧业实用技术和涉农产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工信、教育、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奖惩制度
按照《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培训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08〕85号)的规定,自治区将成立农牧民培训考核验收小组,对各农牧民培训单位和各地(市)农牧民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对在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全区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未开展或开展不力的地(市)和部门,收回结余培训资金或视情况减少次年年度培训资金。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调查研究
各级农牧民培训协调机构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要结合当地农牧民培训工作实际,深入到基层培训单位,实地了解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培训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培训制度的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确切掌握农牧民培训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的建议和对策,切实做好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提高农牧民技能、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要通过宣传技能培训涌现出来的致富能手、创业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引导农牧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参加技能培训,为促进农牧民通过技能提高增加收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做好培训基础统计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地(市)要切实做好农牧民培训工作总结和统计工作,准确统计本部门、本地(市)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于每季度后10日前将农牧民技能培训工作统计数据和季度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做为绩效考评和次年农牧民培训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