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就业“三方协议” 如何有法可据
本意是保障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权益的“三方协议”,在部分毕业生那里却成为一把双刃剑。每人只能有一份“三方协议”、不能擅自解约,而当毕业生遇到更适合的工作机会时,解约会变成如何也绕不过的坎儿。三方协议制度存在什么问题和弊端?如何才能更好保障各方权益?记者展开调查。
送别一个个离校的舍友,硕士毕业生凌悦一个人继续在宿舍焦虑地等待着。这个夏天关系着她未来生活的走向,而三方协议则是那把决定她命运的钥匙。从最初四处求职的焦急,到后来找到工作的欣喜,再到现在夹在两份工作中的纠结,她仿佛转了个圈,回到原点。作为保障学生和用人单位权益的三方协议,在她那里却成了一把双刃剑。
遇到更好的工作机会,学校、单位不愿放行,只好软磨硬泡
今年1月份,北京某央企组织招聘考试,凌悦一路过关,直到最后被录取,并与该央企签订了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4月份举行的选调生考试,是继去年“国考”后进入公务员系统的又一次机会。凌悦这一次又“幸运”地进入面试并通过。经过权衡,凌悦决定回家乡选调,然而首先需要做的是与央企解约,之后才能重新开具三方协议。
顶着夏日骄阳,凌悦几次去该央企总部协商解除三方协议,都被严词拒绝。找学校和导师帮忙协调,也是杳无音信。凌悦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并要求我按时去报到。虽然我知道解约是因为我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带来不便,还影响学校与用人单位关系。但这涉及我工作的城市和职业,对我影响太大了。”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梁枫律师认为:“三方协议具有约束性,作为无名合同的一种,需要各方履行合同,在凌悦的案例中,她无权解除三方协议,拟用人单位并没有过错,如果也不存在欺诈等问题,那么她只能与拟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北京某重点高校硕士毕业生陈超也曾经历过类似遭遇。不同的是,已经与他签订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同意协议作废,但学校却以毁约影响学校声誉、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不肯重新开具一份三方协议。最终陈超既没有得到新的工作机会,也失去了原有的机会。领不到新三方协议的他只能进入一家不甚如意的企业工作。
学校有正规的重新申请三方协议的程序,为什么没有走这个程序?陈超告诉记者,一方面,因为自己违约在先,所以“即便走程序也希望渺茫”。另一方面,好工作不等人,没等他的软磨硬泡“打动”校方,新用人单位招聘就到了截止时间,另外选录了其他毕业生。
一旦解约,学校和用人单位可能承担隐性成本
随着劳动力就业机制的市场化,违反三方协议的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如果各方遵守三方协议,则实现了多方共赢。但如果出现学生想换工作、有了更理想去处的情况,不仅学生求职会受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也或多或少要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