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招商引资规定出台 新绿色能源企业免所得税7年

09.10.2014  11:41

    导读: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着力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含11项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开展补偿贸易及加工贸易,技术转让合作和承包等投资经营方式来我区投资兴业。

    政策解读

    新政策重点支持特色农牧业、旅游业、节能环保产业、文化产业、金融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优势矿产业等,在财政、税收、金融、对外贸易等方面均有优惠。

    此外,还有其他优惠政策,如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户籍优惠政策等。

    亮点1 财政优惠

    录用我区应届毕业生

    财政部门将给予奖励

    根据《规定》,各类企业每招用一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两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三年合同或协议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五年以上合同或协议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并与之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代费券,用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此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自治区发改委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中小企业可享受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亮点2 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从事的项目

    免征一定年度所得税

    根据《规定》,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以及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和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以及兴办各类学校、技能培训班及文艺团体演出、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吸纳我区农牧民就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企业所得税5年。

    对于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绿色能源建设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企业所得税7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企业所得税8年。

    亮点3金融优惠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项目

    贷款利率统一低于全国

    金融优惠政策则针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包括从事旅游、藏医药、高原特色生物、绿色食(饮)品、优势矿产、建筑建材等的企业投资者,可在我区金融机构获得人民币贷款并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对于有利于促进我区对外经贸发展的外贸项目,可通过申请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解决。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根据业务发展,可申请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口退税等各项贸易促进政策。符合自治区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的进口物资,可享受关税返还政策。

    该负责人表示,《规定》还规定了其他优惠政策,例如: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优惠政策、户籍优惠政策等。(文/记者 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