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 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7.10.2017  12:05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

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我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推动环评行业健康发展,我厅于2013年5月9日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西藏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对在我区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考核管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删除了有关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规定,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或释法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仍然需要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编制。

二、我厅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并定期向环保部报告各环评机构在我区的从业情况,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三、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做好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的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考核结果报送我厅。

特此通知。     

 

附件: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24日

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持证机构考核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