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环境保护迈入“史上最严”
新修订的水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补充了水资源节约规定,完善了饮用水安全内容,规定了饮用水应急机制,还特别明确规定了大中型水力发电站应按照发电量缴纳水资源费,依法强化水资源有偿使用规定,彰显了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决心。
今年,西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新招标采购了60口监测井用于地下水监测,分别覆盖西藏除阿里地区、昌都市外的5个市(地)。这是西藏依据2013年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划定严格的生态红线,保护我区绿水青山的众多行动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注重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努力使立法进程同西藏改革发展稳定进程相适应,通过立法保障西藏自治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同时,加大环境保护立法力度。几年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修正了《西藏自治区生态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一批地方性法规,规范了西藏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更加严厉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说,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入“史上最严”。
西藏原水法实施办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西藏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水土保持工作需要。2013年,结合我国新修订的水法和水土保持法,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上述两部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水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补充了水资源节约规定,完善了饮用水安全内容,规定了饮用水应急机制,还特别明确规定了大中型水力发电站应按照发电量缴纳水资源费,依法强化水资源有偿使用规定,彰显了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决心。
为体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农牧区积极推广可再生新能源,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砍灌木、挖树兜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促进植被的恢复和发展”。(记者 孙开远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