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益性岗位确定9大类人群为安置对象
交通协管员、社区协理员、绿化保洁员……随着西藏就业工作力度的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救助的公益性岗位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身边。怎样确保公益性岗位健康发展?记者近日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日前,自治区政府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始实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
【释疑】
公益性岗位指的是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市民对于哪些岗位属于公益性岗位并不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公益性岗位进行了明确界定。
西藏自治区人社厅就业促进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但不同于正规就业,具有阶段性强、公益性、过渡性、流动性强的特点。“目前各行各业的就业压力都很大,让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进行过渡,短时间内不用参与社会竞争,而且还有稳定的收入。”该负责人介绍,援助期限过后,他们的就业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都将得到提高,就可以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根据开发性质和服务范围分为四类,分别是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社会开发的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服务性岗位和为安置适合西藏生源登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开发的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岗位。
【对象】九类人群可申请岗位
《办法》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西藏城镇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不受西藏城镇户籍限制)且有劳动力和就业愿望者,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该负责人说:“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九大类就业困难人员。”
(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3545”人员(所谓“3545”人员是指年满35周岁的女性和年满45周岁的男性);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城镇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未能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
(七)城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八)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九)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工资】报酬为最低工资120%
为保障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质量和合法权益,《办法》还对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由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部分组成。”该负责人解释说,岗位补贴标准为西藏最低工资标准的120%,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也将及时调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自愿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还可以领到由同级财政部门适当增发的生活补助金。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按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并由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自行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管理】合同期原则上不超3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该负责人介绍,为了照顾更多的就业困难群体,从业人员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但对距自治区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办法》规定,对家庭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从业满3年后仍难以就业的,且工作期间被用人单位连续3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还建立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动态管理、有序流动、考核退出机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相应条件后,要退出公益性岗位。”该负责人表示。
“《办法》还对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有关部门将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该负责人说,对虚报领取、私分挪用、骗取政府补贴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原标题:《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9大类人群确定为安置对象
(责编:冯登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