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试行)

14.01.2016  16:18

 

第一条   为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办结案件的涉案当事人进行事后访问,了解其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主动听取对行政执法行为意见或建议的一种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   案件回访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推进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与纪检监察部门承担本级的案件回访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回访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一)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

(二)在调查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列入上级机关督办的;

(四)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

(五)在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抵触情绪严重的;

(六)处罚相对人涉及公用企业的;

(七)导致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上访的;

(八)举报人在10人以上的;

(九)法制与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回访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案件回访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和掌握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与实际情形是否相符;
  (三)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现象;
  (四)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五)是否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
    (六)处罚决定是否公平、公正;
    (七)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形象建设情况;
    (八)征求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九)向经营者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十)其他需要回访的内容。

第七条   案件回访应报请主管领导审批,每半年进行一次;案件回访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案件回访采取上门回访、电话回访或信函回访等方式。具体方式由案件回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案件回访应填写回访问卷。上门回访、信函回访的问卷由接受回访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填写,并加盖印章或者签名,不愿签章签名的,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应在问卷上注明。电话回访等其他回访方式由案件回访工作人员填写问卷并注明。

第十条   行政处罚相对人反映执法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不符合实际或存在误解的,回访人员应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做出解释,及时化解矛盾。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确实存在处理错误的,回访部门应当建议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回访工作结束后,回访部门应当写出回访终结报告,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回访终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回访人基本情况,回访事项,回访结果,回访部门建议等。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回访档案。

第十四条   在案件回访工作中,回访人员包庇违法违纪人员,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以及提供虚假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做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回访的行政处罚相对人。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