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法规政策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04.06.2018  01:32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法规政策宣传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局:

      《社会保险基金法规政策宣传工作方案》已经厅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部署开展辖域内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6日

社会保险基金法规政策宣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的要求,切实提高全社会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人社部基金监管局2018年工作要点和厅党组2018年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区党委政府提出的“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西藏一体建设”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厅党组安排部署和2018年人社工作任务分工,按照“织密网、兜底线、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精细化推动、精准化解读为突破口,着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规政策和重大举措的宣传,突出重点,正面引导,上下联动,大力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推动监管法规政策深入人心,推动法治人社建设和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人社系统工作人员的基金安全意识,提高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效能;进一步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监管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民生改善的获得感。

三、宣传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通过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关于人社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深入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规、政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民守法,使全社会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监督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深入学习宣传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刑法“第266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扩大全社会对社保基金法规政策的知晓度,提高人系统内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

(三)深入学习宣传社保基金监管政策、程序。深入宣传《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受理工作流程》《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流程》《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流程》《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各险种经办管理流程等制度、程序。通过宣传,使广大参保人员了解社保基金监督程序,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重视监督的氛围,预防社保基金风险,及时化解矛盾。

(四)加强警示宣传教育。收集整理全国、特别是我区近几年来发生的欺诈、骗保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宣传套、骗取社保基金行为的危害,营造人人遵守底线、遵纪守法的氛围。

四、宣传方式

针对人民群众接受习惯,结合新媒体,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实效,着重开展五项宣传活动。

(一)开设专题专栏。将人社系统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平台等作为宣传社保基金监管法规、政策的主阵地。开设专题宣传栏,加快信息更新,强化互动功能,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近年来社保基金监管领域的重大政策和改革举措,为全区社保基金监管提供学习交流平台。

(二)利用新媒体开展宣传。充分运用LED宣传板、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打造集权威信息发布、法律法规查询、法律咨询为一体的综合宣传服务平台。努力形成网上网下、线上线下相互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格局。

(三)利用报纸开展宣传。积极与省(市)报社协商,开辟报纸宣传专栏,解读社保基金监管法规、政策,宣传社保基金监管程序。

(四)利用移动平台开展宣传。积极与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联系,利用车载LED等宣传平台,对重要监管法规、政策及程序开展宣传。

(五)开展交流咨询。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监管热点问题,依托经办机构服务咨询平台,现场解读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成效,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及时设立社保基金监管举报及政策查询电话。

五、宣传对象及时间安排

宣传工作在厅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落实。各地(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具体负责提出各自政策宣传点,狠抓各项活动的落实,切实提高宣传成效。

宣传活动对象共分两类。

(一)广大参保人员及域内相关群体。

(二)人社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宣传活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6月)。厅社保基金监督处负责制定全区宣传工作方案。各地(市)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域内宣传工作方案,并于6月8日前报厅社会保基金监督处备案。

(二)广泛开展阶段(7月至8月)。各地市人社局、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根据宣传方案,把握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开展广泛宣传,扩大社保基金监管法规政策及程序的知晓度,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增强经办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织密社保基金监管网络。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8年9月)。各地(市)人社局及时以信息、简报等形式报送工作动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并于9月1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及典型宣传作品报厅社保基金监督处。宣传资料以实物附电子版形式报送,其他作品以DVD光盘形式报送(宣传品要附说明,注明单位、作者和联系方式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根据各地(市)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结合自治区级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撰写宣传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六、经费保障

本次宣传共安排经费6万元,具体分配如下:

(一)厅本级安排宣传经费2.5万元。主要用于制作宣传册、租用出租车LED灯、公交站点宣传平台、户外广告平台、各类报纸版面等;

(二)七地(市),每个地(市)安排0.5万元,共计3.5万元(7*0.5万元=3.5万元)。各地(市)人社局应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宣传工作需要配套宣传经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统一部署全区社保基金监管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制定自治区级宣传手册,积极联系相关单位、公司、报社等,开展宣传工作。各地(市)人社局以地(市)为单位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二)突出宣传重点。要将广大参保对象和系统内工作人员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做到普法宣传与群众需求精准衔接,切实增强普法实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三)创新宣传形式。宣传期间,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开展宣传,提升宣传效果。

(四)总结经验成果。各市(地)、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要及时总结宣传活动成果和经验,并于9月1日前将典型案例、特色做法、工作亮点等方面的素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附件:社保基金安全法规政策宣传内容参考

附件

社保基金安全法规政策宣传内容参考

一、宣传标语

1、规范社保基金监管,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2、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3、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堵塞征缴、支付和运营环节存在的漏洞。

4、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任何人不得贪污挪用挤占。

5、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保命钱”,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6、加强法规政策警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化解社保基金风险意识。

7、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8、加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是严肃基金纪律的重要措施。

9、监督社保基金人人有责,社保基金安全家家受益。

10、管好社保基金“养命钱”,千万别碰“高压线”。

11、筑牢社保基金廉政“红线”,确保社保基金完整安全。

12、严守社保基金“生命线”,全力做好社保基金监督管理。

13、加强基金监管法纪教育,提高遵守基金纪律自觉性。

二、宣传短信

1、贪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仅危害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而且影响干部队伍形象和社会保险制度威信,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2、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违规投资或者相互挤占、调剂使用。

3、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4、以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6、以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支出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属于骗保行为。

7、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0、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1、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主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三、知识问答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答: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员的保命钱,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用人单位和个人须履行那些义务?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行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情况。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1)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工资表、人员花名册等。

(2)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以及投资运营机构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

(3)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有关资料。

(4)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投资运营户等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相关资料。

被检查对象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相关资料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多种措施进行记录和复制。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有关机构、单位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7、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哪些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4)丢失或者纂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5)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10、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城镇以六千元为起点,农牧区以三千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城镇以五万元为起点,农牧区以三万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城镇和农牧区均以五十万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