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厅关于2018年3月29日——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8.05.2018  17:0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3月29日——2018年4月28日我厅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4月29日——2018年5月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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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 关于西藏应急救援基地工程拉萨通用机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

9号 关于昌都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