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9月23日,环境保护部向媒体通报《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相关内容,要求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这份自查自纠的文件出台的背景如何?究竟能发挥什么样的效用?
环境执法急需规范
2014年上半年,我国地表水监测的962个国控断面中,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7%;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仅9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严峻的环境形势,客观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可是目前,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说,现有执法状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
以2012年为例,通过对20008份环境执法档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业的现场验证,发现42.6%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18.7%的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49.9%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证据不完整、不规范问题。
环境稽查广受欢迎
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作为从事环境现场执法的唯一队伍,环境监察人员的履职情况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邹首民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空前巨大。
河北秦皇岛昌黎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于林辉表示,稽查工作在秦皇岛试点几年,基层普遍非常欢迎,因为上级稽查往往是基层借力解决问题的好时机。
通过内部稽查,还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监察人员日常工作中潜在的违法违纪苗头,有效遏制现场执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以事前防范降低事后追责的几率。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表示:“规范环保执法人员的行为,使其尽责,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
稽查办法赏罚分明
邹首民说,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存在以下3种突出的执法难题:一是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管难”;二是隐蔽性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三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灾害发生时,在第一时间减免次生环境灾害困难重重。
于林辉说,基层环境监察人员要想正确履职,除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外,还必须想很多点子。
为鼓励执法,《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存在5种克服困难、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情形的,由实施稽查的环保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另一方面,对执法不规范、履职不到位、违法乱纪的15种行为,分别规定了惩罚性措施,从责令其限期改正到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鼓励执法人员更好履职,规范执法,这个文件的出台很有意义。但是要做到自己管自己,必须撕开脸面才行。”王灿发表示,内部稽查如何做到切实有效,考验的是环保部门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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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布上半年案件情况
环境保护部近日向媒体通报今年上半年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及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情况。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9289件,处罚金额74325.1万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累计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61件。
从处罚情况看,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仍是最主要的违法行为,占案件总量的51.57%。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违法行为主要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等3种情形。
原标题;环境执法有了“紧箍咒”
(责编: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