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将“无缝”执法
10.10.2015 11:33
本文来源: 新华网西藏
为有效规范我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配合工作,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我区环境安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 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日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发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 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规定》。
《规定》明确,建立环保、公安部门间的联动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畅通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依法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我区生态环境持续良好。
《规定》要求,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与公安部门开展统一行动,根据部门职能优势,相互配合,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规定》要求,建立案件移送机制。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构成环境犯罪以及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 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对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公安部门要在7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立案后,公安部门要依法侦 办,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规定》强调,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建立日常联络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不断提高联动执法效率。
本文来源: 新华网西藏
10.10.2015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