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地”潜伏隐患多 “解毒”需要开啥“药方”?——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环境问题事件的启示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新媒体专电 题:“毒地”潜伏隐患多 “解毒”需要开啥“药方”?——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环境问题事件的启示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任玮 朱涵 冯国栋
近日,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环境问题事件将土地污染问题再次拉进舆论风暴圈。除了被曝光的“毒地”,还有多少土地污染问题潜伏?土地“中毒”缘何屡屡发生?“解毒”有无“药方”?费用谁来埋单?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我们身边还有多少潜伏的“毒地”?
因土地污染学生疑似中毒,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环境问题事件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经记者实地走访调查,三个化工地块污染土壤在修复过程中防护不当是主要原因。
“毒地”事件并非个案,类似问题在过去20年间屡见报端。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加速,住房需求持续提升,数以万计的工厂企业关停搬迁,遗留场地被再开发利用。
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与汉江大道车水马龙,两条路中间的地块上已建起每平方米近万元的商品房。在一片繁华与生机中,唯独靠近京广铁路的一处地块显得特别冷清,偌大的空地上荒草丛生,不见人烟。
这块面积15.9万平方米的“赫山地块”曾在10年前挂牌出让后被退回,原因就是土地“有毒”。曾是武汉农药厂旧址的“赫山地块”在开发时,有施工工人开挖深层土壤突发头晕、呼吸困难,被送医抢救。随后,武汉环保部门调查发现,地块受农药污染“病情”严重。当地于2010年启动“毒地”修复工作。
大量“毒地”被二次开发的背后是城市规模的扩张,让占据优越地理位置的工业企业迁离原址,一些“黄金地段”的企业用地“厂退楼进”。然而由于从事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偷排偷埋废水废料等粗放生产方式,使这些遗留场地在二次利用中潜藏极大风险。
据媒体报道,在北京、广州、南京等地都出现过“毒地”二次开发利用的案例。公众举报、媒体曝光,让一些潜伏的“毒地”浮出水面。然而,还有多少未知“毒地”在威胁着人们的健康?
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2014年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在调查的690家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的5846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6.3%;81块工业废弃地的775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34.9%,主要污染物为锌、汞、铅、铬、砷和多环芳烃。
“毒地”隐患大,“解毒”有多难?
专家表示,土壤污染物释放不易察觉、过程漫长,一旦土壤“中毒”,其毒性释放将长达几年至数十年。长期暴露在污染环境中将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损伤,轻则出现呕吐、昏迷等症状,重则致癌、致肾衰竭等。
“毒地”能否被“治愈”?据当时参与修复“赫山地块”的中国地质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祁士华介绍,根据污染物特点及污染程度,专家提出焚烧处理方案。“毒土”被运到湖北省华新水泥高危废弃物处理中心,在高达1600摄氏度的全封闭水泥窑炉里,经1小时强碱性高温煅烧,脱毒变成水泥,农药在高温条件下彻底分解。多达约30万立方米的“毒土”最终被干净土壤回填。这块“毒地”在耗时4年,投入近3亿元后才“转危为安”。
陆续曝光的“毒地”事件正在引起各地政府部门和公众的关注。国内一些省市开始了土壤修复工作,颁布了相关地方性文件,并专设了污染场地管理部门。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毒地”底数不清、修复责任难界定等现实因素,依然制约着“解毒”实效。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侯红表示,我国污染场地数量多、类型多、污染严重有目共睹,但很多信息和数据分散、缺失。“污染物具有一定迁移性,污染场地即使在闲置过程中也可能会通过土壤、地下水或空气扩散,波及周边更大范围。”侯红认为,相关部门对污染场地整体动态发展过程缺乏认识和掌握。
“若是污染场地地点、存在风险、是否应该进行干预等基础信息都不清晰,就意味着无法有效治理和管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发生说。
监管机制缺失,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惩治手段,污染场地的责任判定也模糊不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杜晓明认为,法律层面的缺位,相关政策、条例的缺失,让“毒地”治理面临缺乏监管依据、技术标准、验收指标、责任追究等问题。
浙江一名环境机构研究人员表示,土壤环境管理涉及部门众多,监管职责分散,缺乏协调联动的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环评、验收等相关制度也缺乏有效衔接,导致搬迁遗留场地一旦列入开发利用过程,就为监管带来较大压力。而缺乏搬迁前强制性的污染评估程序和对污染场地责任主体的认定、处理机制,使得部分工业企业腾退用地直接流入市场进行二次开发。
另外,由于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和隐蔽性,污染问题爆发时企业可能已经不存在,或产权发生转移,使得“谁污染,谁治理”这一基本原则难以落实,究竟谁为污染埋单成为难题。
“毒地”精细化治疗“药方”怎么开?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院长张益表示,目前我国污染场地的治理主要采用“先修复、再出让”模式,修复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土壤污染修复的资金缺口较大,仅依赖政府财政拨款肯定难以为继。然而在目前政策法规和商业模式尚不明朗的情况下,还难以形成合理的盈利模式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
年内有望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令业界对“毒地”污染治理充满良好预期。专家认为,应在“土十条”严格执行的基础上,对全国污染场地信息进行汇总,建立动态数据库,对数据库中的污染场地进行评估,按污染严重程度排序进行整治修复,以免污染加重、扩散,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国庆表示,目前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尚未解决,新污染场地又不断产生,应将新老污染场地分类纳入监管。“历史遗留污染场地从管理上要实现安全利用,新增污染场地就必须进行更为严格要求,建立每一块新建地块的环境管理制度,对企业考核和验收,严格执行‘谁污染谁负责’。”
评估和验收是“毒地”修复再利用中的重要环节。业内人士表示,不同地区土壤污染情况各异,采用的修复模式也有很大的差异,各地宜针对不同土壤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
针对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缺口问题,专家建议设立政府专项基金治理土地污染,避免商业价值较低或财政补贴不足的土地陷入无人问津状态。以“赫山地块”为例,前期土地储备投入约2亿元,加上近3亿元的治理成本,总成本近5亿元,使其预期收益大大缩水。
“土地一旦被严重污染,开发商很难自行修复。通常要靠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修复,为地方财政带来巨大损失。”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研究总监李国政说。有专家建议,可推动PPP等融资效果更好的商业模式在土壤修复领域应用,以解决融资、治理效果和效率问题。
多名业内人士、环保专家表示,期待“土十条”的出台能够对场地污染的监管、治理形成指导,实现法规政策和体制机制上的突破,构建责任体系、资金筹集、场地流转强制环境调查评估、多部门联合监管、场地档案备案与公示等核心制度。
(责编: 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