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林森浩写下声明愿捐遗体

10.01.2015  00:44


1月8日,被告人林森浩在法庭上。摄影/新华社记者 陈飞


,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走出法庭时掩面痛哭。摄影/新华社记者 陈飞


  林森浩亲手写下了捐献遗体声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日对复旦学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中,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应予支持。

  在对庭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进行综合评判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高院的裁定还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庭审焦点

  三大辩护意见为何均未被采纳?

  涉案毒物认定

  投入物为二甲基亚硝胺

  辩护人提出,认定本案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并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的质谱图。

  经查,林森浩2011年进行动物实验时使用了二甲基亚硝胺。其中的证据包括: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课题组组长,按《现代化学试剂手册》研发生产了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经检测含量大于99%;证人吕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3月向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用于与林森浩等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且多名证人证言均证实,林森浩、吕某等人于2011年使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大鼠肝纤维化实验;林森浩对此亦供认不讳。

  林森浩案发前从204实验室取得了二甲基亚硝胺。证人吕某证实,实验结束后,剩余的约75毫升二甲基亚硝胺等存放于204实验室一柜子里,林森浩知道试剂存放的位置;另一证人证言证实,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两次到204实验室,第二次去时,林还向吕要了一只黄色的医疗废弃物袋;证人盛某的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等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41分至47分,持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与盛某返回宿舍楼。

  林森浩向421室饮水机内投入二甲基亚硝胺。多位证人的证言分别证实,因怀疑黄洋中毒,他们于2013年4月4日、4月7日,先后将黄洋喝过的水、使用过的杯子以及黄洋的尿液、血液等物送去检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书》证实,所送饮用水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饮用水、421室的饮水机和相关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林森浩供称,其将上述取回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倒入421室的饮水机内,林的供述得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关录像、照片的印证。

  上海市高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林森浩将其与他人进行动物实验后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421室饮水机的事实。辩护人关于认定涉案毒物系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质谱图的意见,不予支持。

  黄洋的死因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

  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害人黄洋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的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不合法,申请对黄洋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经查,黄洋饮用421室饮水机内的水后即发病并导致死亡。黄洋的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材料证实,黄洋于2013年2月21日进行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时身体健康;证人孙某、王某的证言均证实,黄洋在案发前晚未饮酒;黄洋的病历资料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分别证实,黄洋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饮用了421室饮水机内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16日死亡;林森浩亦供称,黄洋于2013年4月1日上午饮用了饮水机内被其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

  第二,黄洋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证人葛某、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8日深夜,葛某根据黄洋系急性肝损伤,林森浩曾使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肝纤维化实验等情况,提示孙某针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鉴定;证人向某证言证实,在前述送检的饮用水样本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后向某将相关检测样本交给了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黄洋尿液和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杯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人陈忆九当庭证言证实,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方法、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够相互印证,均应予采信。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当庭表示的“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害人黄洋系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证据不足、相关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见,不予采信;申请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不予准许。

  林森浩是否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辩护人认为林森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查,多位证人证言和林森浩的硕士毕业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实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论文及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1年与他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中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

  据此,林森浩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会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并可导致死亡,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死亡,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林森浩关于其没有杀人故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林森浩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成立。(新华社记者 黄安琪)

  当事人

  林森浩写声明

  若死刑核准愿捐遗体

  林森浩在得知二审判决结果后写下声明,他表示,如果判决最终核准,他希望捐献遗体。

  声明如下:

  一、我已经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我会依法聘请律师在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陈述二审提出的疑点,我真的不是故意杀人,不管如何,我依然相信司法公正。

  二、不管结果如何,我依然要向黄洋的父母道歉,我为我做的事忏悔,希望黄洋父母能慢慢从悲伤中走出去,我也希望我的父母能从悲伤中走出来,我确实不孝,辜负双亲师长的教诲,此生别过,来生再报恩。

  三、希望我的悲剧,能让世人吸取教训,希望一起相处的人,能多些体谅和友爱,很多一念之差的错事,希望能借助爱和谨慎,悬崖勒马,铸剑为犁。

  四、谢谢这么多支持和帮助我的人,感谢你们,从你们身上我感受到了温暖。也感谢批评我的人,如果能早日听到这么多的批评,或许我就不会干出这件傻事。感谢导师多年的教育,感谢父母双亲的爱,感谢同学们。

  在我有限的日子里,我依然会流泪忏悔,尽力学习,锤炼自己,希望能安然面对那最后一刻。我希望将我的遗体捐赠给医院。此生虽然短暂,之前都投入到学业之中,缺乏心灵的滋养,导致酿成大错,最后这几年在司法的漩涡中,身不由己,我希望这最后一件事,能做对。我毕竟年轻,也能付出年轻的生命来赔罪,我的人生落幕了,也希望社会最终能宽恕我。(据《中国青年报》)

  被告律师

  宣判前夜与被告会见沟通死亡和人生的意义

  记者了解到,律师和林森浩在1月7日有一次会见,谈的最多的是如何面对死亡以及人生的意义。

  唐志坚说:“我们告诉他1月8日要审判,他原先还不知道,当我们说了他才知道。因为他这个人心理的表现难以显现到脸上,所以他听到消息后脸上没什么表情。

  林森浩外表平静,但身体和手却在颤抖。唐志坚开导他,“人生的意义不在于活多久,而在于认识真理,孔子说过:朝闻道、夕死可矣。

  林森浩说,他在家信里也引用了这句话,他现在一边忏悔,一边认识生命的意义。

  “以前看一些没有感觉的文字,现在看有时感动不已。”林说。在狱中,看书成了林森浩最大的生活内容。

  据唐志坚回忆,整个会见过程林森浩都比较平静,他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都比较正常。在看守所的一年多日子里,林森浩养成了看书的习惯,也渐渐学会对一些问题进行思考。据介绍,林森浩最近看的一本书是列夫·托尔斯泰的《复活》。

  黄洋父亲

  听到判决结果我感到很欣慰

  记者:如何看待当天的判决?

  黄父:我感觉很欣慰。我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记者:今后有何打算?

  黄父:还没有想法。宣判完了我就回家了,开始新的生活。

  记者:林森浩的家人最近有没有和您沟通?

  黄父:没有,我不和他们沟通。

  记者:判决结果也出来了,您从心里会原谅林森浩吗?

  黄父:我相信法律判决。(据《法制晚报》)

  原标题: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责编: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