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集2014年10月之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关资料的通知
关于采集2014年10月之后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关资料的通知
藏社保函〔2017〕26号
区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各地(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藏人社发[2017]98号)精神,尽快开展新老办法对比工作,需要对2014年10月之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相关资料进行采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4年10月之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含按藏政发[2012]64号文件退休的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资料要求
机关单位公务员:2014年10月至退休当月的《公务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一份并加盖公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至退休当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一份并加盖公章)。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2014年10月至退休当月的《机关工人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一份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程序
各地(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地(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料采集,并录入系统。
自治区社保局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料采集,并录入系统。
四、工作要求
1.2014年10月—2017年5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于6月30日前上报。
2.2017年5月31日后退休人员在上报退休新增材料时需将以上材料一并上报。
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足够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因单位逾期未报造成无法及时进行新老办法对比从而影响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