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松县安东无照经营案
曲松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藏山曲 工商 处 字[ 2015 ] 02 号
安东无照经营干果、饼干案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东
住 所:曲松县甘旦路
性别:男;年龄:27;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邮编:856300
201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依法对当事人安东的经营场所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摆有各类干果、饼干。当事人涉嫌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无照经营干果、饼干,我局于2015年9月17日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开始从事烟、酒类经营,烟酒是从泽当、拉萨等地进的,至案发时无照经营各类干果的营业额为4200元,进货价共计12500元。截至案发前,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15年9月1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从事了干果、饼干类经营活动。
2、对当事人安东的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的时间、期限、非法所得。
3、当事人安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我局依法于2015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曲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告知书》(藏山曲工商告字[2015]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 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照,擅自从事干果、饼干类经营,其行为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列违法行为,构成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相关违法事实,至案发时无照经营行为范围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七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户行:农行曲松县支行;账号:29100104000065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地区局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局向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