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宫保护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保护范围内禁止13种行为
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 区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布达拉宫历史建筑群安全,更好地传承民族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布达拉宫保护范围内禁止 13种行为,并制定了相应处罚规定。
布宫文化遗产保护
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条例》所称布达拉宫文化遗产是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布达拉宫及其扩展项目大昭寺和罗布林卡。适用于在布达拉宫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保护管理、基本建设、生产生活、宗教、文化活动、参观游览、科学研究、经营服务等活动。
按 照规定,布达拉宫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自治区人民政 府负责组织编制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协调解决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拉萨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保护规划,做 好布达拉宫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是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此外,对布达拉宫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条例》规定,制定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审批与布达拉宫文化遗产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布达拉宫文化遗产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设保护标志和界桩
13种行为将被禁止
据了解,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已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和界桩,标明四至界限、保护说明、禁止行为等。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13种行为。
(1)在文物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2)攀登、翻越文物和保护设施;
(3)架设、安装与文物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4)倾倒、焚烧垃圾;
(5)损坏、损毁、占用文物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
(6) 设置通信、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
(7)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
(8)在地下或者空中从事危及文物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9)设置、存放、使用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设施;
(10)种植危害文化遗产安全的植物;
(11)损坏供水、供电、消防、监测设施;
(12)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13)其他可能损害文化遗产安全的行为。
《条例》规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高度、风格、体量、色调等应当符合布达拉宫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建筑物上违规搭建影响布达拉宫文化遗产视线廊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违反条例涉嫌犯罪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例》规定,负有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文物损失、损坏、损毁的,依法予以赔偿,并由文物行政部门提请监察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 反《条例》中禁止的13种行为中前11种行为的,由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 文物行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损坏、损毁的,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条例》其他规定,还可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共同致力于我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