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07.03.2016  11:24
 

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区民办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藏人社厅发〔2016〕4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属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掌握机构办学情况,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促就业创业定点技能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定点机构2015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我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

1、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

2、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异地办学或设置分支机构情况;

3、是否存在超范围培训情况;

4、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培训时间情况;

5、是否存在转包培训情况;

6、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伪造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

7、是否存在虚报人数、班次、伪造证书等套取培训补助资金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与完善情况

1、制定完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

2、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情况,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是否健全,相关制度是否上墙,是否落实。

(三)场地设施情况

1、教学和实习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教学设施设备是否更换、新增;

2、教学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消防、卫生规定。

(四)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

1、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的人数、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技能等级结构情况;

2、财务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书。

(五)教学管理情况

1、2015年度按国家职业标准和审批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工种、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进行技能鉴定、就业人数等情况(具体包括年度数据统计、培训通过率、结业证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创业情况)以及审批但全年未开展培训的工种;

2、使用西藏农牧民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3、向许可机关报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实施执行、教材使用、学员原始报名、结业名册情况。

4、培训学员、就业创业等相关档案建立情况。

(六)学生管理情况

1、学员日常管理情况;

2、学员学习、实习时的管理和安全保障情况。

(七)收支收费情况

1、是否收取押金;

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帐目是否清晰、真实。

(八)招生简章和发布广告情况

是否发布广告,如发布是否在审批部门备案;

(九)培训效果及跟踪服务情况

1、对学员就业指导、推荐就业及后续跟踪情况;

2、诚信办学及培训对象、相关机构评价情况。

三、年检时间和方式

年检时间为2016年1月30日至4月15日,分为自查、检查和公布年检结果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1月25日—3月10日)。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定点机构根据通知要求,于3月10日前将自查材料提交至人社部门。提交材料如下:

1、年检自查报告。对照年检内容逐项予以总结,并对2016年工作进行计划和安排。

2、《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点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1);

3、《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点机构)年检评分表》(附件2);

4、培训机构2015年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2份,一份交至审批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二)检查阶段(3月10日—3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对办学条件、培训质量、财务管理、学员就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公布结果阶段(3月30日—4月15日)。各地(市)于4月5日前将本地年检工作报告及年检情况表(附件4)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由厅就业促进处汇总全区情况,经厅领导审签后,通报年检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检方案,通过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定点机构办学行为的综合检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资、教材、财务等工作的督促指导,更好的促进技能就业、稳定就业。

(二)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点机构要如实、认真、完整的组织开展自查总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对逾期不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经年检合格的机构,办理年检手续;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令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视为不合格;不合格的机构,取消其资质。

(三)请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6年2月5日前报送本地年检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4月5日前将年检总结及年检情况表报送厅就业促进处。

附件:1.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点机构)年检报告书

2.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点机构)年检评分表

3、培训机构(定点机构)2015年培训情况统计表

4、各地(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情况表(各培训机构不需填写)

                                                        2016年1月21日

联 系 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丁进步

联系电话:0891-6845843 6845860(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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