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为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经营情况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五)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
(六)劳务派遣单位相关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材料(一)、(三)、(六)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监督检查时间和工作要求
(一)监督检查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4月20日。
(二)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材料。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需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近期将结合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开展监督检查。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将相关材料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劳务派遣单位相关材料汇总后一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以上材料务必于4月15日前上报。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交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附表:劳务派遣单位相关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扎西次仁 电话:0891-6863837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21日
附表:
劳务派遣单位相关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劳务派遣 单位名称 | 是否经营 | 被派遣劳动者总数(人) | 派往用工单位人数(人) | 用工单位数量(个) | 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 | 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人) | 备注 | ||||||||||||||
国有企业 | 其他内资企业 | 港澳台资及外资企业 | 机关 | 事业单位 | 其他单位 | 国有企业 | 其他内资企业 | 港澳台资及外资企业 | 机关 | 事业单位 | 其他 单位 | 二年以上 | 无固定期限 | 未签订 | 参加全部保险 | 参加部分保险 | 未参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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