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玛黄锐无照经营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康工商处字【2016】003 | ||
行政 处罚 当事 人基 本情 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黄锐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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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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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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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锐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无照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叁佰元(3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机关名称 | 康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6年9月6日 |
康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 工商 处 字〔2016〕003号
关于黄锐无照经营行为一案的
行政处罚决定
姓名:黄锐;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45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88****9182;
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头、糕点、饼干、饼子;
经营场所:康马县人民路财政商品房。
于2016年9月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次顿、次仁多木决在我辖区内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在人民路个体经营户黄锐涉嫌无照经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后认定该经营户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该商贩在2016年9月3日-2016年9月6日之间,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馒头、糕点、饼干、饼子等,当事人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承认当事人自2016年9月3日起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至6号存在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坦言这几天内已卖到的馒头、糕点、饼干、饼子等,共销售额320元,纯利润210元,共无照经营将近四天。对此,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事实过程。
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三、经营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事实。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该商贩存在无照经营这几天的时间,只是试探性的做生意,因我县消费水平不高,从而该商贩的利润也不多,如果生意达到当事人的理想要求,他就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本局认为:一是本案是由市场专项检查为案件来源;二是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16年9月6日到案发之日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达320元,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立案处理;三是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比较配合,态度诚恳,违法情节较轻,应酌情考虑处罚程度。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罚如下:
(一) 警告
(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 处罚款300元(叁佰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康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倍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工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上本决定的执行。
西藏康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