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县小天使童装店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登记的无照经营案件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林县工商行罚字[2014]5号)

10.07.2015  11:19

 

 

 

 

 

 

 

 

 

林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县工商行罚字【2014】05号

当事人:小天使童装店,住所:林芝县八一镇福建支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小兔,经营地址:林芝县八一镇福建支路,经营范围:童装,经营方式:零售,居民身份证:5426212006331。

当事人个体商户营业执照核准有效期到期后未履行义务办理营业执照。珠海路工商所执法人员在2014年到市场检查中发现该当事人营业执照过期,多次通知其履行义务更换营业执照。但是,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的通知置若罔闻,执法人员将其违法行为上报领导后,于2014年10月29日经领导审批正式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明违法主体;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证据五: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14年10月31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责令办照;

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林芝县工商局珠海路工商所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向林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林芝县人民法院起诉。

 

 

 

  林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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