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颁布安置实施细则稳妥解决退役士兵后顾之忧
“八一”建军节之际,《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31日以政府令颁布实施。
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细则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以上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异地安置。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烈士子女的。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政府可以安排工作。
细则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总参谋部下达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年度计划,制定我区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年度接收安置计划。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细致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即士兵服义务兵期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一按两年24000元的标准,给其家庭发放优待金。两年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0000元,自主就业退出现役士官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10000元,最高服役满11年的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4万元。
细则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入伍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安置地有关优待金和补助金的规定。根据我区基层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从西藏籍退役士兵中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
细则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报考成人高等教育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可增加10分。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细则规定,2011年12月1日后(含2011年12月1日)入伍的西藏籍退役士兵按本细则执行。2011年12月1日前入伍的西藏籍退役士兵可执行本细则,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