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9.09.2015  18:41
 


各地(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外事办公室、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厅[2007]71号)下发后,对加强外国人在藏就业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在藏就业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藏就业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 号)精神,对在我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投资在 20 万美元以上(含 20 万美元)的,以及经相关部门验资证明外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其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或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和副厂长,下同),凭其从事相应工作的资历或学历证明、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再凭《许可证》、《进藏函》等,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此类人员在藏就业时,可不办理和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对达不到上述规模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外方投资者、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办理《就业证》时,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

二、已在中国某地就业的外籍人员,被派往本单位在西藏的工作单位任职的,其《就业证》期限未满的,应到原发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就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然后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证》变更证明,到新任职地重新办理《就业证》(不需再办理《许可证》);《就业证》期限已满的,应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就业手续,并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劳社厅[2007]71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我区重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三、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规定,用人单位申请聘用外国人在藏就业,对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的,如美容师、美发师等,须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申请办理《许可证》,经审核批准办理《许可证》的,凭主管部门核发的《进藏函》进藏后,应在职业签证有效期30 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并在《许可证》有效期 60 日内,持职业签证参加由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组织的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鉴定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的,方可申请办理《就业证》。对经考核而未取得《资格证》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告知公安部门和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对外国人取消居留资格。

四、对外国人在藏从事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如西式 烹调师、西式面点师、奶酪制作、地毯平剪、棉迪美发等,可以持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并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外交部签章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办理《许可 证》,持职业签证进藏后,在职业签证30日期限内申请办理《就业 证》(不需办理《资格证》),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本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五、对已领取“企业职能部门经理和主管”《资格证》的外国人,由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投资规模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者、法人代表和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时,无须进行《资格证》复核,已办《资格证》交由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收回。

达不到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投资规模的外商独资、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企业已聘用的外国人,其《资格证》由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复核,复核合格的,方可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对《资格 证》复核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证》,并告知公安部门和拟聘用 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对外国人取消居留资格。

六、用人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拟 聘用外国人的审查,对初、中级职业(工种)、基层管理和服务员等一般服务性工作岗位,一律不得聘用外国人;对用人单位现已 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职业非特殊需要以及国内暂缺人选岗位的, 如大堂经理、客房经理、餐厅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层管理人员,在 2010 年底前应予清退,否则,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七、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按规定申请就业并获取《许可证》的,应在获取《许可证》后,出境重新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并在职业签证 30 日期限内,申请办理《就业证》和《外国人 居留许可》。

八、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作好外国人在藏就业的管理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一律不得批准在藏就业。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外国人在藏就业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对在藏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