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权益获得进一步保障
新华社12月24日拉萨电(记者王沁鸥)近日,拉萨城关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发出西藏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已送达相关辖区公安机关、居委会和妇联机构。
据了解,保护令申请人曲某与被申请人丹某某于今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丹某某多次殴打,或拿刀具恐吓曲某。两人分居后,丹某某仍借探望子女为由对曲某实施家庭暴力,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曲某报案后,拉萨市妇联为其提供了临时庇护所和诉讼指导。曲某正式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城关区法院经审理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丹某某对申请人曲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丹某某骚扰、跟踪、接触曲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人与被施暴人实施“物理隔离”,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民事强制措施。我国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9个基层法院进行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裁定试点。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审判员、城关区法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庭长南姆措认为:“本案在西藏开创了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先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妇女权益。”
被申请人丹某某所居住辖区社区党支部书记索朗德吉表示:“社区居委会将与社区警务室共同协作,定期了解丹某某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确保保护令的有效执行。”
近年来,西藏不断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和维权机制。自治区人大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优化妇女权益法治环境。拉萨城关区法院成立西藏首个“妇女维权合议庭”,两年来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和妇女维权案件百余起。西藏自治区妇女法律援助站和自治区巾帼法律维权律师团也于近期相继成立,为遭受家庭暴力和其他权益损失的妇女,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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