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关于印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16.10.2016  17:0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关于印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加强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培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研究制定了《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服务保障,确保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的顺利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培养更多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吸引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制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简称“博新计划”)。

  一、目的意义

  “博新计划”结合国家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基地,瞄准国家重大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通过个人申报、拟进站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一批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争取加速培养一批国际一流的创新型人才。

  二、人选基本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3年内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当年度应届博士毕业生优先。

  (二)31周岁以下。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学术道德。

  (四)研究领域属国家重大战略领域、战略性高新技术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前沿领域。

  (五)已初步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六)获得资助后必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选拔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组织选拔,每年一次。

  (一)组织申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开展“博新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申报。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自主联系博士后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三)单位审核。拟进站单位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四)专家评审。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为国内知名专家,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成员为主体。

  (五)人选确定。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并确定拟资助人选;拟资助人选名单在中国博士后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资助人选。

  四、资助额度、人数与期限

  初期每年资助200人,以后可逐步扩大。

  资助每人每年30万元,两年6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20万元为博士后科学基金。

  资助经费在资助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拨付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入选者如自动放弃资助资格,设站单位在当年年底退回资助经费;入选者如提前出站或退站,设站单位须退回剩余资助经费。

  资助期限为两年,如需延期,两年后的经费由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协商解决。

  入选者需在资助人选名单公布3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

  五、考核管理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期满出站人员颁发相关证书。入选者所在设站单位负责入选人员的具体管理。入选者在站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需注明受“博新计划”资助。

  六、组织实施

  “博新计划”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组织实施。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博新计划”实施情况、效果的跟踪和评估工作,并将实施成效纳入博士后工作综合评估指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博新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各设站单位的指导与帮助,组织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加强跟踪服务。各设站单位要以此为契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资助人选的管理、服务工作,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宽松的科研环境,为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