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28.11.2016  21:40

近日,《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藏人社厅发[2016]106号)在全区印发执行。该办法的印发执行为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取消后的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和工作遵循。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等文件精神,2015年年底,国务院及人社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项目。响应国务院和人社部号召,我区于2016年1月印发文件及时在全区取消了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为适应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取消后的政策衔接工作,深入推进我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继续完善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区人社厅制定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与资格审查前的管理办法相比,该办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强化管理。全篇围绕协议管理设置内容,体现了简政放权、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要求。二是厘清职能。围绕协议管理厘清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在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中的监督、管理和处罚职能,有利于各司其职,依法依规行事。三是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的每一项权限都进行了严格设定,申请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全部向社会公开。评估方面引入了多方评估、第三方评价方式开展;监督方面引入了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开展;处罚方面引入了争议处理程序,可通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从协议申请、评估、签订到管理、退出等环节,全部置于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了协议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