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

02.07.2015  18:37
 

关于加强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3-2017年西藏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区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贯彻落实俞正声主席“依法治藏、长期建藏、争取人心、夯实基础”的指示要求,围绕“一个中心、两件大事、四个确保”,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的原则,以培育公务员精神为主线,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设为核心,提高机关工作能力为基础,有计划地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培训。通过初任培训,使新录用公务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理论素养、增强法治意识,初步了解机关工作的基本特点、办事程序和工作方法,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及技能,为成为一名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打下坚实基础。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为我区各级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新审批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四部分。具体设置如下:

政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性党风党纪和国情、区情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等。

政策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依法行政知识、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法规等。

知识技能:机关工作方式方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调查研究方法、沟通协调、角色转换与心理调适、保密教育、藏汉“双语”教育等。

职业道德:理想信念、公共责任与伦理、公务员行为规范、廉政建设、“老西藏精神”、公务礼仪、公务员职业发展等。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单位)应增加专业知识培训内容。

初任培训应当按照新录用公务员宣誓誓词及程序和要求进行宣誓。

三、时间要求和培训方式

初任培训要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培训时间。其中藏汉“双语”内容由所在单位督促其在试用期间自学完成。

初任培训采取脱产集中组织的方式进行。要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式等方法,注重专家授课和机关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授课相结合,可采用户外拓展、现场教学、座谈交流等形式,重在提高学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基本技能,提高培训质量。

四、培训分工

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各地(市)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由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前将培训计划、培训方案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区直机关(单位)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的公共科目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专业科目由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自行组织。录用人数较多、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单位),如需自行组织初任培训,须填报《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申请表》(附件1),并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一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按要求开展初任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须将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填写《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备案登记表》(附件2)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党校(行政院校)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初任培训任务。

五、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区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培训规划;确定初任培训公共科目教材,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题库,统一监制公务员培训证书、鉴定表;负责全区公务员培训师资库的建立与管理;协调和检查、指导各地(市)、各部门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

(二)各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区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市)、本部门公务员初任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抓好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的实施;负责本地(市)、本部门公务员培训师资库的建设和管理。

(三)公务员培训机构负责拟制、实施教学计划,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对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情况记入《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附件3),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依据;负责填写《公务员培训证书》,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后发放;培训结束后,及时对培训方案、教学内容、培训质量、师资队伍、基础设施、经费保障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培训总结材料(包括参训人员名单、考试考核成绩、培训方案执行情况等)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六、其他要求

(一)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应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及时选派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培训,做好工作安排,协助处理好工学矛盾。

(二)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未完成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不予以任职定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公务员登记。

(三)公务员初任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四)公务员初任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五)各地(市)、各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初任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对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培训的,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 1.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申请表

2.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备案登记表

3.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