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和服务群众主平台作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维护政府公信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工作
政府网站是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新载体。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公开透明、加强互动,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及时、准确、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互动交流和公共服务平台。
二、扎实推进政府网站建设重点工作
(一)完善内容管理体系和建设规范。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全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指导各地(市)、各部门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管理、推进、指导本地(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推进本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中央垂直管理或以行业管理为主的部门由其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系统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和中央垂直管理或以行业管理为主的部门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市)、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政府网站内容更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协同联动等工作规程,完善政府网站设计、内容搜索、数据库建设、无障碍服务、页面链接等技术规范。
(二)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机制。各地(市)、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发布更新保障机制,增强发布时效,第一时间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等信息;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确保“先审查,后公开”。对拟发布的文字、图片等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进行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在政府网站发布。
(三)同步开展政策解读。在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印发的,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在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解读。要创新政策解读形式,在政府网站同步推出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并积极探索推进访谈节目形式的政策解读,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政策。通过提供政策背景、案例、数据等资料信息,采取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展现方式,增强政策解读的吸引力和亲和力。
(四)加强政务舆情回应。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同网信部门的协调沟通联动,对涉及本地(市)、本部门的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五)加强与公众互动交流。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加强与公众互动交流,通过领导信箱、在线访谈、政府热线、网友留言、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等形式,广泛倾听公众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批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公众意见的收集、处理和反馈机制,配备相应的后台服务团队和受理系统,对网民意见建议进行反馈处理。收到网民意见建议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其中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
(六)规范网上服务事项。逐步推进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办公。各地(市)、各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集中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依据法定职能全面梳理本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提供办事指南、提示单,明确告知,指导群众完备所有手续,对群众办理事项限时办结,并提供进度查询,大力推进信息共享,变“群众跑路”为“信息跑路”。
三、强化政府网站规范化管理
(七)严格政府网站的开关审核。各地(市)、各部门新建、改建、关停政府网站前应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审核,地(市)部门、县(区)级政府部门网站开关审核工作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备案。严格网站关停标准和程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不得申请关停,如需整改或改版升级,应在确保网站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其他政府网站申请暂时关停每年不得超过1次,关停时间不超过60天;拟永久关停的政府网站要做好内容迁移和公告等工作。做好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有关数据核查更新工作,新建、改版、关停网站要及时填报有关信息,确保本地(市)、本部门网站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错报漏报。
(八)规范标识及备案制度。规范政府网站域名和名称,政府网站应使用“.gov.cn”“.政务.cn”“.政务”为结尾的域名。政府网站标识应当按照要求放置,非党政机关网站不得使用。各地(市)、各部门政府网站要按照规定,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的ICP备案和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备案手续。
(九)落实网站安全管理。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网络环境安全防护,安装必要的软硬件安全系统;各单位在新建、改建网站系统时要配套建设网站系统安全保障系统,开展网络安全评估、安全等级备案和安全等级测评,实现网络安全保障系统的“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十)加强网站之间协同联动。加强政府网站信息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强化与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主要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提升网站的集群和扩散效应,形成一体化的政务服务网络。中国政府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策信息和文件,各级政府网站应在24小时内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和文件,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要及时转载。各级政府网站应在首页显著位置分别开设专栏,转载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政策信息和文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不定期对各地(市)、各部门转载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和文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推进集约化建设。优化和完善政府网站结构布局,建设自治区统一的政府网站技术平台,规范数据接口标准,集约化建设自治区政府网站群。为保障技术安全,加强资源整合,避免重复投资,各地(市)、各部门新建和改建政府网站要依托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建设,已建成的网站要在2—3年内迁移到自治区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区直各部门要加强内设机构网站整合,原则上一个部门只保留一个网站;各县(区)政府可利用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开办政府网站;县(区)级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单独建设政府网站,要充分利用上一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开设子站、栏目、频道等,主要提供信息内容,编辑集成、技术安全、运维保障等由上级政府网站承担。自2018年起,政府部门网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自治区财政将不再为政府各部门批设新的政府网站建设经费。
(十二)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政务微博、微信作为新媒体应用,对推进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公众、宣传政府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各部门应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开通政务微博、微信要加强审核登记、制定并完善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及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确保政务微博、微信安全可靠。各地(市)、各部门在新建、改建网站时,要积极做好政务微博、微信的建设工作,对已建成政务微博、微信的,应及时加入到自治区政府微博、微信发布大厅和“西藏发布”双微发布大厅。
(十三)规范藏语版、外语版网站内容。开设藏语版、外语版网站要有合格、专业的支撑能力,用专业队伍保障内容更新,解决语言翻译问题,确保语言规范准确,尊重少数民族或外国受众的文化和接受习惯。精心组织设置藏语版、外语版网站栏目,加快信息更新频率,核心信息尽量与中文版网站基本同步。没有相应条件的可暂不开设藏语版、外语版网站。
(十四)理顺外包服务关系。各地(市)、各部门要组建网站的专业运行管理团队,负责重要信息内容的发布和把关。对于外包的业务和事项,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资质、服务能力、人员素质,核实管理制度、响应速度、应急预案,确保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能够满足网站运行要求。签订合作协议,应划清自主运行和外包服务的关系,明确网站运行管理团队、技术运维团队、信息和服务保障团队的职责与关系,细化外包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要求,既加强沟通交流,又做好监督管理,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
四、加强政府网站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区政府网站进行统一监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监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监管,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办公室负责本系统政府网站的监管。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更新情况的日常监测,对于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要及时归并或关闭,要建立人工防范和智能扫描相结合的网站日常监测和纠错机制,定期检查网站运行和页面显示是否正常、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等内容,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十六)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和业务培训工作。各地(市)、各部门要把知网、懂网、用网作为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明确负责协调推进政府网站建设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并在人员、经费和业务培训等方面为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各级财政要把政府网站内容保障经费列入预算,按照统筹资源、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相关经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政府网站经费中可安排部分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用于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每年要举办培训班或交流研讨会,对政府网站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政府办网和管网水平。
(十七)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把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纳入主管主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建立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年度考核评估和督查机制,分级分类进行考核评估,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完善由专业机构、媒体、公众相结合的社会保障评价机制,对政府网站开展社会评价和监督,评价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建立政府网站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全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对考核评估合格且社会评价优秀的政府网站,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表扬,推广先进经验;对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准确、交流互动不回应、服务信息不实用等问题的政府网站,将对相关主管主办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责成限期整改,并对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和约谈。
2016年9月23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