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0.2016 13:06
本文来源: 商务厅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扎实推进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工作,进一步巩固我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确保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经2014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区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我区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90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3650元,每人每年增加750元。
二、其他事项
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后,增加的财政支出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2003年以后新增五保户供养补助所需资金,仍按照《 西藏 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藏财综字〔2007〕74号)“地(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下达。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 秘书处
2014年9月5日印发
本文来源: 商务厅
20.10.201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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