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评举报问题的答复

23.03.2017  04:41

        2016年12月1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收到关于环评问题的匿名举报信。现答复如下:

        一、“环评单位备案,人为设置条件,在西藏做环评的有几家不是借用资质。可是同样是借用资质为啥子有的单位能通过,有的则一直不给办理?”

        为规范环评机构备案管理,2012年6月12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藏环发〔2012〕125号),明确规定了在我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各环评机构(含外埠环评机构)必须先备齐相关资料到我厅备案登记。而所要求备齐的相关资料,均为环评机构单位及人员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为的就是坚决杜绝资质借用现象。另一方面,我厅对环评机构备案登记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在网站上通过“藏环发〔2012〕125号”文件进行了公开,凡备齐相关材料的,我厅都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从未设置过任何准入条件或门槛。此外,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只在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各地(市)环境保护局一律不再进行备案登记。

        根据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环境保护部在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环评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系统,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工作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编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环评机构时,按照自愿原则进行选择。我厅从未设置门槛阻止内地环评机构进藏开展业务。截至目前,在我厅官网上已公布了100余家在我厅进行登记的环评中介机构(动态更新),因此,不存在环评机构准入问题。近年来,我厅也着重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环评机构考核情况,通过我厅网站和《西藏环境》刊物向社会公布,以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推动环评行业健康发展,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为避免和杜绝环评资质外借现象,我厅除了环评机构备案登记时要查阅机构资质证书、人员资质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外,在受理环评时,还需查验环评报告所附资质证书的原件、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所签订的合同原件。同时,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组织环评审查时,也要求环评报告所附证书上的主要编写人员进行汇报。

        二、关于“环评单位的部分人员相互作为评审专家,上会之前暗箱操作,甚至有的专家暗中操作西藏的环评,这样的环评结果可信吗?”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程序,保证技术评估质量,提高技术评估效率,2012年8月30日,我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藏环办〔2012〕27号)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领域,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合理配置和抽取环评审查专家,并报评估中心领导确认。”“与会专家和代表,应认真研究环评文件,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各自的专业、行业特点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2013年12月25日,为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质量,确保评估工作科学、公开、公正,我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藏环发〔2013〕463号),该办法从专家库建立与管理、评审专家使用与管理、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违规处罚等4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参与评审的专家在技术审查中须严格遵守的纪律与要求。

        近年来,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借助技术援藏干部的资源优势,不断充实与提高了我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专家库的规模与水平,并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对专家库及评审专家进行管理,努力做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科学、客观、公正。

        三、关于“地区环评更是搞形式:礼到就过,没理就卡。”

        目前我厅暂未收到有关地市环评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举报,如果你有关于地市环保部门的违纪违法线索和证据,欢迎向纪检部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举报。

 

        附件: 藏环发【2013】463号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