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村医待遇的通知
24.10.2016 12:06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高村医待遇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村医的关心和关爱,稳定和壮大农牧区村医队伍,确保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经2013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村医基本报酬,将村医基本报酬由2012年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调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2013年2月5日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4.10.201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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