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09.10.2015  07:08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加强就业服务、提供技能培训、实施岗位安置、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广泛开展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施针对性的援助,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各地(市)要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就业援助,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三、援助对象(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区城镇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因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为:1“3545”人员(失业人员中: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2.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5.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包括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6.城镇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农牧民。(二)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有我区城镇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中的成员。

四、强化认定、管理和退出(一)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持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汇总,并公示一周后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认定。对认定为援助对象的,由认定单位发给《西藏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见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就业失业证》和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二)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援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建立详细的援助对象信息资料,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况和具体情况。援助对象应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培训和招聘活动,并按要求定期到就业服务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况登记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要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态和政策扶持情况,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每一次政策扶持情况在《就业失业证》上进行登记,并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及时更新。(三)退出。建立援助对象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援助对象:1.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2.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3.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就业或失业状况的;4.通过公益性岗位之外的就业渠道已实现就业的;5.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以上情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作为援助对象,在《就业失业证》上注明,并收回就业援助卡。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五、落实扶持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一)大力扶持就业,全面落实政策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促进援助对象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切实发挥扶持政策促进援助对象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短期内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要及时提供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提高援助对象的技能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根据援助对象的特点安排到适合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加快建立公益性岗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积极引导企业吸纳援助对象、鼓励援助对象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帮助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二)实施分类帮扶,实现援助精细化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明确各项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要根据其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对已就业的援助对象要提供适时跟踪服务,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享受政策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三)完善援助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援助对象登记认定、分类帮扶、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和资金补贴的工作机制,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就业援助工作的制度化、长效化。要积极推进就业援助信息化工作,对就业援助对象的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数据文档,逐步实现援助对象登记认定、就业状态、援助服务、享受政策等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就业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就业政策的学习,全面掌握我区各项就业优惠政策,不断提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确保就业援助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事关我区保障和改善民生,事关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地(市)要充分认识就业援助的重要性,把就业援助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将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县一级,加强规划部署,明确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作,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切实推动就业援助工作的开展。各地(市)要加强对就业援助工作的统计,按季填报《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见附件2),于季后3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市)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方式,为援助对象讲明公共就业服务、培训鉴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及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内容,说明享受政策的具体要求、方法,并要使每一位援助对象了解适合于自身的政策内容和办理途径。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宣传单、小册子等形式,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