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23.10.2014  14:08




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日前,由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已印发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包括总则、安置对象、岗位开发、人员管理、岗位补贴标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我区公益性岗位类别、开发目的、开发原则、申报程序等,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与解除情形,规定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休假、产假、事假、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相关事项,切实保障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准入审查,健全了退出机制,细化了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措施,切实保障了从业人员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拖底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公益性岗位主要政策的宣传,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公益性岗位性质及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推动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