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09.10.2015  12:12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0〕1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工作,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优先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把促进残疾人就业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继续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把残疾人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免费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扩大就业渠道,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一对一”帮扶措施,通过招聘会、劳务洽谈会和岗位收集等,动员和鼓励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在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通过自食其力,增强自强自立能力;要把公益性岗位作为托底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在开发城市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时,注重开发一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二、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工作,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残疾人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必要的实名制数据库,及时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基本情况送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开展“一对一”专项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奠定基础;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开展单一技能培训,使残疾人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走出家门、融入社会、参与社会意识,要提高残疾人的技能水平,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要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政策帮助,促使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要主动与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对公益性岗位就业残疾人开展回访和跟踪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就业情况和残疾人的诉求,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并做好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三、凡具有我区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在公益岗位就业。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本着优质、优惠、优先的原则,根据申请就业残疾人的残障程度,及时推荐到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盲人、聋人、肢残等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积极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等帮扶援助,使残疾人感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关怀。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沟通渠道,及时互通相关信息,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联合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共同抓好安置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