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19.11.2015  12:14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藏人社办〔2010〕301号

2010年7月7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办公室),军区后勤部:

为妥善解决我区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曾经登记注册过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集体、民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工作或曾经工作过,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有原始资料记载并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人员(简称参保人员,下同;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资格认定1.参保人员持本人申请(见附件1)、个人原始档案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岗时最后一个月领取工资的原始凭证,填写《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登记表》(见附件2、3)到工作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由工作单位、主管部门、代管单位(工作单位已关闭、破产、解散、主体消失的由现代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4),公示期限为了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登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提供的非原始资料、伪造或涂改的资料等,均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2.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只注明出生年份的,出生月份均视为该年的1月份。3.对2006年1月1日及以后在岗工作的下列参保人员划分为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1)2006年1月1日及以后所在单位仍在生产经营的参保人员;(2)原所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与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4.对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岗工作或截2005年12月31日所在单位已停产、破产、解散、主体消失的参保人员,划分为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

(二)参保方式1.按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后,对界定为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按照企业职工身份,统一到所在企业登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其中: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到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界定为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由本人自愿选择到我区各地(市)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缴费。缴费时间原则上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原为正式工、合同制工人、集体工,其原始档案材料齐全、有工作经历的,经由所在参保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允许补缴以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三、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

(一)按照企业职工身份进行参保缴费的人员,以我区历年发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0年7月1日以前的基数为850元)为基数,按历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对截至办理补缴手续时,已达到或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补缴方式可以适当前溯,但前溯时间不得超过其办理录用手续的时间;也可往后延续缴费满15年止。对截至办理补缴手续时,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补缴方式实行“前补后延”,前补实行一次性补缴,后延实行按月缴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实行代扣代缴。

(二)按照个体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参保缴费的人员,以我区2006年起历年发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00年7月1日以前的基数为850元,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0%的比例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三)鼓励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按照“长缴多得”的原则适当延长缴费年限。

四、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账规模按相应年度规模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记。

五、待遇计发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报批,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核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六、组织领导妥善解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原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市)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严禁擅自扩大执行范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我厅反馈。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