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任性”网购 商家拒绝退货会受罚?

15.03.2015  11:33

   中国西藏网 讯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法》实施。时隔一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今日起正式施行。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消法》给了网购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处罚办法》将这一权利升级,网购七日内,商家以这样的理由拒绝退货,将可能面临处罚。


拉萨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图片来源:中国新闻网

  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购热一时铺天盖地而来。西藏年轻人也毫不落伍,悄然融入“网购”这种新消费方式中来。每年“双十一”购物节,西藏的网购族们必定昼夜“血拼”。2013年“双十一”当天,西藏网民消费额超过4700万元;2014年“双十一”全天仅拉萨网民在天猫消费即达约3385万元。

  然而,商品质量、交易安全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据拉萨某学校工作的小张介绍,自己平时主要从网上购买衣服、化妆品及日用百货等。过去,由于网购商品举证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再加上自己的维权意识不强,小张在网购过程中吃过多次“哑巴亏”。

  2014年新《消费法》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力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为“网购”带上紧箍咒。

  西藏自治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处罚办法》对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等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行为,将依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最高给予50万元的罚款。

   延伸阅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节选)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网购消费提示

  网上购物方便、快捷,但由于买卖双方在虚拟空间交易,信息存在不对称性,若卖家商品信息不实,消费者利益容易受损。

  在网购过程中应注意:一、谨慎选择商家;二、细心辨别商品;三、购前耐心咨询;四、认真检查订单;五、使用安全支付;六、尽量当面验货;七、及时准确评价;八、科学高效维权。

  网购无论是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首先要及时同卖家交涉,交涉无果就要走维权途径。注意收集保存凭证,先尝试交易平台提供的维权途径,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直接拔打网络商城或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12315电话请求帮助。(以上内容综合自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西藏商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责编: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