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22.07.2014  08:36
【项目名称】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实施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3、《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国人部发[2005]97号)。 【办理条件】 一、对象: 国家级人才市场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具备举办人才交流会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条件: 1、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 2、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人才交流会应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4、具备国家和交流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程序:主办单位提前90日向人力资源市场司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申请材料,人力资源市场司对主办单位资格审查通过后出具授权审批函,交由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申请材料: 1、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申请书。 2、拟刊播的广告稿。 3、举办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二)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处室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处室都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受理 处室审核举办单位是否具有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资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签发授权审批函;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受理处室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受理 处室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授权审批函发给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省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到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省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交流会审批手续。 【办理时限】 一般为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 1、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申请书。 2、拟刊播的广告稿。 3、举办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表格下载】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申请书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 www.mohrss.gov.cn 【办理地点情况】 单位名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市场监管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交通路线: 公交 13 路、 62 路、 116 路、 117 路、 406 路 、 713 路、 807 路、 104 路、 201 路(夜班)和平里站地铁 5号线和平里北街站 【办理结果公开】 1、受理处室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授权审批函发给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省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到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省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交流会审批手续。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hrss.gov.cn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