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吾吉无照经营案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工商处字[2015]3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下吾吉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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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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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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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下吾吉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二、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机关名称 | 拉萨市工商局城中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年10月30日 |
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工商处字〔2015〕30号
当事人:下吾吉;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632321198007110768;住所:拉萨市城关区夏萨二巷5号附38号;邮政编码:850000;电话:13618993991。
2015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冲赛康直功商场二楼的下吾吉经营的台球室无营业执照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行为涉嫌无照经营。经分局领导批准,我局于当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由索朗次仁、白玛德吉负责调查处理,并于10月13日制作了现场笔录,10月23日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擅自在冲赛康直功商场二楼从事台球室经营活动。2014年12月至案发时一直在营业,因投资大,一直亏损,没有获利。
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材料证明:
1、2015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张和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活动的现场状况;
2、2015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张,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3、当事人下吾吉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2015年10月22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以上证据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中[2015]第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听证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非法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二、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帐户: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00001388000100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