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格尔木原副市长被双开
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宣传部长王清亮
中国西藏网 讯 近日,据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青海省格尔木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王清亮被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
据悉,青海省纪委对王清亮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王清亮在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格尔木市委常委、秘书长、市教育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决定给予王清亮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7月26日至9月29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对青海省进行了巡视,并于2014年10月28日反馈了巡视意见。
今年1月25日,青海省委通报了中央第三巡视组巡视青海省反馈意见整改情况。通报指出,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以来,青海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初核问题线索701件,立案264件,结案241件,处分277人。其中:州厅级干部10人,县处级干部45人,乡科级以下222人;移送司法机关15人。
当时的通报指出,巡视整改期间,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了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公安、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集中突破了一批重点案件。省经委主任朱建平、省能源局局长于小明、省委组织部原副巡视员方申生、祁连县委书记王伟华、格尔木市副市长王清亮等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7月23日青海纪检监察网同时公布了其中四人的调查结果。分别为: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主任朱建平被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青海省发改委原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原局长于小明被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青海省祁连县委原书记王伟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青海省格尔木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王清亮被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
延伸阅读
怎样算行贿?怎样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2013年1月1日零时起,任何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刑法》早在1999年界定行贿罪的“红线”就已经是1万元。而受贿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是5000元以上。
负责制订此次司法解释的法官指出,低于1万元的行贿行为,仍可通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规定予以制裁。例如一个人向甲、乙、丙各自行贿不满1万元,或者向同一人多次行贿,每次不足1万元但累计超过1万元的,仍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制订此次司法解释的法官明确指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在工作单位的人事晋升中,一个人本有实力,为保险起见给领导送了超过一万元的大礼包;一个人具有招标要求的所有资质条件,甚至优于其他竞争者,但为了中标送给招标单位几万元等,这些行为都算行贿。因为,尽管在竞争中,行贿人原本是有实力竞争成功的,但是他在这个过程中送了礼,就导致了他与其他竞争者所处的地位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样的利益应当被认定“不正当利益”。”(本文内容综合自青海纪检监察网、中国新闻网、中国西藏网)
(责编: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