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3.10.2014  11:49

西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规、切合实际。要符合有关党纪法规和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合西藏实际,切合本机关本部门实际,切实可行。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对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积极作用,对促进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具有重要意义。

(三)严格审批、总量控制。要从严掌握,科学规范,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防止出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

(四)公正合理、注重实效。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合理设置,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机关、区直各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面向各地市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各地(市)、县(市、区)及其所属单位不得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我区举办的自治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区党委、政府负责审批自治区各机关、区直部门和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七条  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对各机关各部门报区党委、政府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一次集中审核。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审核。

第九条  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将我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情况,自治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退出,自治区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退出和撤销,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举办并涉及我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抄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举办并涉及我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由相关单位分别向区党委、政府报告后组织实施,并抄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对现已设立的自治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统一清理汇总,提出保留和废除意见,报区党委、政府同意后,以区党委、政府名义在每年3月底前按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区党委、政府拟新举办或者由机关和部门提出拟以区党委、政府名义新举办的自治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由相关机关和部门提出项目活动方案,经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区党委、政府同意后,以区党委、政府名义在每年3月底前按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机关、区直部门和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所在机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项目活动方案,报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在每年3月底前按归口分别报区党委、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自治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由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提出意见后,以区党委、政府名义在每年3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机关、区直部门和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由主办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区党委、政府提出申请。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在适当范围公示并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按归口分别报区党委、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现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内容如需变更,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审批自治区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具体程序一般为:

(一)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机关各部门报区党委、政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二季度集中审核提出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区党委、政府审批后,由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主办单位;

(五)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第四章  申报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程序、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第十八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申请提出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奖项设置等,申报内容应包括背景原因、理由依据、调整变更内容等。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相符合,未经批准不得冠以“西藏”、“西藏自治区”、“全区”等字样;

(三)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

(五)项目奖项设置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

(六)项目评选程序严格规范;

(七)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  各机关各部门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以自治区名义开展的评选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地厅级或者相当于地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涉密或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五章  退出撤销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按照审批权限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备案,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由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提出撤销意见,自治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自治区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区党委、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已经撤销的项目,由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机关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严格执行规定,自觉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对各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批准的项目,要了解项目开展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估,群众意见大、效果不佳的项目要促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予以撤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活动的项目要认真核查、严肃批评、责令停止。对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转嫁经费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一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专项申请、专项核拨。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收支管理。申请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的项目,举办单位务必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认真审核测算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批复的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

第三十三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结合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从严控制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准境外组织机构在我区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区民政厅负责我区地方性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各机关和区直各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西藏自治区党群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32项)

                    2、西藏自治区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 西藏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