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施行

15.12.2016  04:35

中国西藏网讯 12月14日,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上,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条例》修订立法领导小组副组长巴珠介绍,《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8日修订通过, 自2017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马静

据了解, 新修订《条例》分总则、国(边)界管理、边境地区管理、边民往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除对部分文字表述、条款逻辑顺序作进一步规范外,主要作了以下七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明确边境管理内容范围界定。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包括国(边)界管理和边境地区管理。将原《条例》边“境禁区”修改为边境特定区域,并将口岸、边境通道、边境临时警戒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边境旅游景区(点)等区域纳入边境特定区域;明确边民是指常住在距离国(边)界线附近一定范围内的边境管理区居民。二是明确边境管理领导体制。《条例》第四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实施爱民固边,兴边富民行动”。三是明确公安边防部门边境管理工作职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人口服务管理、通行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等职责”。四是明确边境临时警戒区划定权限和出入批准权限。《条例》规定“边境临时警戒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边境管理工作需要,在边境管理区一定范围内划定,实行临时特殊管理的区域”,弥补了边境管理区临时管控措施法律依据空白的现状。五是完善出入边境管理区通行规定。与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出入边境管理区的有效证件。六是完善边境管理区和边境地带内生产作业管理规定。对边境管理区内从事测绘、勘探、采矿、采伐、爆破、科学考察、登山和拍摄影视等活动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及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外事部门;对边境地带内从事上述活动的,要求审批部门事先征求公安边防部门、解放军边防部队、外事部门的意见。七是完善法律责任。对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作了必要修改和完善。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应当持以下有效证件通行,并接受公安边防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一)户籍在本边境管理区内的我国公民,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户籍不在本边境管理区内的我国公民,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其中已办理所在边境管理区《居住证》的,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三)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须持出入境有效证件;

(四)海外华侨、境外藏胞、港澳台同胞或者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中国西藏网 文/马静 贾华加)

(责编: 周晶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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