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提高公益性岗位招聘透明度

14.11.2014  12:33

        中国西藏网 讯 据西藏人社厅消息,自2006年以来,西藏先后五批购买了270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等九类困难人员的就业。今年8月,随着《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公益性岗位性质、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建立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从业人员休息、休假、产假权益等方面都做出具体规定,提高了公益性岗位招聘透明度。

公益律师马兰深入藏区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图片来源:千龙网)

    西藏公益性岗位由政府研究确定开发岗位指标总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市)就业困难群体数量、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并下达公益性岗位指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不能长久性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在规定的就业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公益性岗位锻炼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公益性岗位分为哪几类?

    公益性岗位共分为四类:一是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如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岗位;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置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如门卫、保洁、保绿、学校食宿管理、打字、驾驶、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三是政府补贴、社会开发的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服务性岗位,如公共安全保卫、停车场管理、公共卫生保洁保绿、公园看护、广场管理等岗位;四是为安置西藏生源登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开发的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的公益性岗位。

        西藏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属于开发安置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不得申报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有哪些?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是西藏城镇户籍(大中专毕业生不受我区城镇户籍限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3545”人员(指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残疾证》的残疾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军烈属及现役军人配偶和复员退役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干部);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用人单位应与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距西藏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劳动合同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对家庭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从业期限满3年后仍难以实现转岗就业,且在工作期间被用人单位连续3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身份重新进行审核认定,经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报西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公益性岗位享受哪些补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两项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西藏政府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责编:胡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