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仅适用于我区无法使用实际监测方法或《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来计算环境保护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排污者和施工扬尘两个行业。
二、小型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见附表1。
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第三产业,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系数见附表2。
三、施工扬尘排放量的计算
(一)扬尘排放量计算公式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扬尘产生量系数、削减量系数见附表3。
(二)施工面积确定原则
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三)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按照工地采取的防治措施,各项措施达到相应标准,扣减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1、道路硬化措施。
⑴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⑵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⑶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2、边界围挡。
⑴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⑵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⑶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3、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
⑴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⑵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⑶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易扬尘物料覆盖。
⑴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⑵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⑶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5、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⑴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⑵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⑶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⑷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附表1
不同行业污水排放系数表
行业 | 污水排放 系数 | 备注 |
住宿业 | 用水量的92% | 不包括住宿业中的餐饮、美容美发、洗浴等附属经营活动,附属经营活动另算 |
餐饮业 | 用水量的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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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服务业 | 用水量的95% | 专营的洗染店以及在宾馆、饭店内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染服务 |
理发及美容 保健服务 | 用水量的95% | 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理发、美容保健服务 |
洗浴服务业 | 用水量的95% | 专业洗浴室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服务 |
摄影扩印服务 | 用水量的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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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 (含洗车业) | 用水量的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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