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上调 超额水量将加倍征收

15.07.2015  11:38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推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自治区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根据相关规定,对全区水资源费用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上调。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调整工作将分阶段、稳步推进。

    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取用水前应申领“取水许可证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推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目前,对全区水资源费用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取用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据了解,水资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就地缴库的管理方式,全额纳入同级或上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等。

    记者从拉萨市水利局了解到,在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拉萨市水利局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禁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截留和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拉萨市水利局工作人员介绍,在各单位或个人取用水之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取用水类别水资源费

    明年全部按新标准进行征收

    记者从拉萨市水利局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力发电企业(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也应依据发电量缴纳水资源费。

    同时,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也有所调整,根据取用水类别、取用地下水或地表水等不同情况。其中,取用水类别包括工业用水、养殖业用水、城镇生活和公共事业用水、水力发电和经营性用水。据记者了解,此次标准调整后,除经营性用水中的矿泉水没有变动外,其余各取用水类别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不同程度的上涨。除此之外,也将经营性用水的天然饮用水纳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中。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调整工作按照分阶段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第一阶段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此阶段除经营性用水水资源费按照新标准征收外,其他取用水类别的水资源费按照新标准的50%征收。第二阶段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各取用水类别的水资源费均按照新标准进行征收。

    部分取用水单位会出现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情况,超出的部分也将按照标准予以征收,超计划或超定额的水量以取水许可审批量为基数。其中,超出计划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增收;超出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4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