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大声音】民族区域自治是发展稳定的制度保障

23.06.2015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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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西藏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西藏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和现实需要的充分考虑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早在远古时期,生活在青藏高原的藏族先民就在开发青藏高原过程中与周边民族,特别是黄河流域远古文明的开发者建立了密切联系。公元7世纪前半叶,松赞干布统一青藏高原诸部,建立起吐蕃王朝,并与唐皇朝建立以联姻为基础的甥舅关系,进一步密切与中原的关系。9世纪中叶,吐蕃王朝崩溃后,青藏高原进入分裂割据时期。13世纪,在各民族空前大统一的历史进程中,西藏正式纳入元中央政权管辖。之后,明、清、民国依据历史和宗教情况,在规定西藏地方行政机构、决定和直接处理重大事务的前提下,基本保持了当地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广泛任用当地僧俗上层管理地方事务,给予地方政府和官员较大的自主权。同时,西藏地理环境特殊,高寒缺氧,交通不便,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以藏民族为主体的民族聚居区。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平解放西藏。依据地方实际,中国共产党决定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既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地区历史和现实的尊重,也是西藏地方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伟大实践,使西藏实现了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的历史巨变

      自治区成立5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西藏得到贯彻和落实,政治、经济、文化均取得伟大成就。

      (一)各项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西藏,各族人民共同享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各族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人民政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人民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基层民主建设不断加强。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选举产生村民自治组织。

      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西藏在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的基础上,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地方传统节日列入法定节假日。

      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取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西藏自治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在全国高考录取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藏族等少数民族都享受加分政策。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自主权得到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平等的发展权。

      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尽一切努力帮助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群众是这些支持、帮助和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考虑到今天的西藏脱胎于落后的封建农奴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差,以及高海拔的自然条件,长期以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在财政、金融、税收和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特殊的支持和帮助。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央先后召开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就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三)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全国人民的积极帮助下,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西藏的发展水平迈上新台阶,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在国家统计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CCTV经济生活大调查”中,拉萨市连续5年被评为中国幸福指数最高的城市。

      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发展。西藏在全国率先实现学前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15年免费教育。人口素质明显提升,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15周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1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

      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现代工业和基础设施不断发展,建立起包括20多个门类、富有西藏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以水电为主,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多能互补的新型能源体系全面建成。以公路、航空、铁路、管道运输建设为重点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逐步完善。2014年,基本实现县县通公路,青藏铁路延伸线拉萨至日喀则铁路建成通车。已建成通航机场5个,8家航空公司在藏运营,开通国内航线45条。遍布全区的光缆、卫星和长途电话网全面建成,县以上基本实现3G通信技术全覆盖,基本实现乡乡通宽带、村村通电话。

      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西藏经济逐步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目前,西藏已经融入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来自全国和世界各地的商品源源不断进入西藏,西藏特色商品也大量进入全国乃至世界市场。

      (四)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弘扬。藏语言文字得到有效保护。教育系统推行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主要课程用藏语授课。中学阶段同时用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并在内地西藏班中学开设藏语文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中可以使用藏语文答卷。藏文字符计算机编码通过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藏文编辑系统、激光照排系统、电子出版系统得到广泛应用。藏语文在政治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西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和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也使用藏文。国家在保护和发展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在全国各地公民中推广、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

      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西藏自治区制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等,加强文物保护。现代公共文化日益普及,所有村都有农家书屋、所有藏传佛教寺庙都有寺庙书屋。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保障。西藏存在藏传佛教、苯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等多种宗教,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宁玛、噶举、萨迦、格鲁等不同教派。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各种宗教、各个教派都平等地得到尊重和保护,实现了真正的宗教宽容。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通过《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活佛转世。西藏民主改革以来,已有60余名转世活佛按历史定制和宗教仪轨得到批准认定。

      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经验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在西藏改革开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西藏实际的。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前提是必须坚持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实行统一与自治的有机结合。首先,统一是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脱离国家集中统一的自治,势必造成民族的分裂。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国家代表各民族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各民族自治地方有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义务。

      西藏处在反分裂斗争前沿,长期面临着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干扰和破坏。十四世达赖集团出于“西藏独立”的政治目的,不仅对西藏的发展进步视而不见,而且极力抹杀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试图否定西藏走上的正确道路。多年来,十四世达赖集团的“藏独”诡计一直在不断变化。无论十四世达赖集团的面目如何掩盖,本质都是要把西藏分裂出去,实现“西藏独立”,最终脱离国家的统一领导,脱离祖国大家庭。这是从本质上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否定,既不符合中国的历史、现实、宪法、法律、基本制度,也不符合地方的历史、现实和民族关系,更有违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原则,必须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规划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必须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最大限度地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打击国际敌对势力和十四世达赖集团的渗透、破坏和分裂活动,切实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必须加快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当前,在西藏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促进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改善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自治区成立以来,尽管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跟其他地区相比,西藏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如果不建立起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就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各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西藏一切问题的关键。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千方百计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党的领导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只要始终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定能够更好地发挥优势,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进而为实现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西藏人民才能与全国人民一道沿着社会主义道路走下去,才能走向更加繁荣富强、文明进步的明天。

      目前,西藏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可以断言,有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奠定的坚实基础,有中央的关心和全国兄弟省市的大力支援,有勤劳、智慧、勇敢的西藏各族人民的艰苦努力,西藏一定能够乘势而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迎来更加灿烂辉煌的未来。可以说,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就没有民族区域自治的顺利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最可靠的政治保障。

      (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必须大力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障,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联系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保证。目前,西藏有大批德才兼备的民族干部走上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岗位。在新的形势下,要深入研究培养民族干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形势下民族干部工作的规划和措施;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提高民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改善干部队伍的结构,努力培养更多适应民族地区建设需要的科技人才和经济管理人才;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尤其要重视高、中级领导干部的培养和选拔。要把选拔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时代潮流不可阻挡,历史车轮不可逆转。西藏的现代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当前,西藏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只要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中坚定不移地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坚决反对十四世达赖集团破坏西藏稳定、分裂祖国的政治图谋,保持长治久安,就一定能够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

(新闻来源 :西藏日报6月20日第3版)(作者:西藏大学  赵君)